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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妖魔化國歌法立法

2019-01-11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特區政府將於今月下旬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條文,供首讀和二讀,若屆時草案正式獲通過,將成為本地法例,規範國歌在香港的播放和使用,一旦《國歌條例》正式立法和生效,對國歌不敬和褻瀆者將承擔刑責。

在取得社會共識後,擬提交的《國歌條例草案》將加入新的內容,包括在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其他公職人員作出誓言的宣誓儀式中,須奏播國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也在草案條文中列出多個須奏播國歌的場合,包括升國旗儀式、官方國慶酒會和回歸周年紀念酒會、官方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為保衛香港而捐軀之人士」、「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等儀式、官方重大體育賽事和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此外,草案條文亦包括禁止國歌用作商業廣告用途,以及在私人的紅白二事場合奏播。

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後,市民須在奏唱國歌場合保持莊重嚴肅,任何人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或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即屬刑事罪行,經定罪後可監禁三年及罰款五萬元。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尊重國歌更是應有之義,隨茈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1月通過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進行國歌法立法更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反對派請不要逆民意,勿妖魔化國歌法和阻礙拖延國歌法本地立法。《國旗及國徽條例》為現行香港法律,在《國歌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本地法律後,《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將成為保護國旗、國徽和國歌在香港的使用的瑰寶。

筆者建議在立法會二讀修訂《國歌條例草案》時,也一併考慮把官方舉辦的國家憲法日活動和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列作須奏播國歌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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