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行政會議通過《國歌條例草案》,並於本月內將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反對派卻對此諸多刁難,提出種種似是而非的反對和質疑意見。維護國歌尊嚴是每個國民的義務和責任,不明白為何要反對國歌法立法?難道反對派不同意立法保障國歌尊嚴?為何西方國家都制訂有關國歌的法律,但香港卻不能制定?
儘管反對派反對和質疑國歌法的「理由」五花八門,但都站不住腳。例如,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示,公民黨反對國歌法立法,他聲稱直至現時為止,仍未有條文清晰界定何謂「貶損」國歌、亦難為「貶損」作出明確定義,擔憂立法後將進一步收窄香港言論和創作空間,影響表達自由云云。草案中建議公職人員,包括特首、問責官員、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等宣誓前都要奏唱國歌,楊岳橋又擔心有關做法是為未來「DQ」鋪路。
尊重國歌何必擔憂被「DQ」
草案清楚列明參與或出席場合時應有禮儀,應當肅立及舉止莊重。條文大原則是公開及故意,若行為符合篡改歌詞曲譜、貶損形式奏唱國歌以及其他形式侮辱國歌,而執法機關觀察到相關情況,有足夠證據便會作出檢控,再交由法庭判決。只要有人不是準備公開及故意「貶損」國歌,又何必擔憂立法後將進一步收窄香港言論和創作空間,影響表達自由?只要有人不是準備在宣誓前刻意缺席播放國歌環節,刻意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又何必擔憂被「DQ」?
「議會陣線」毛孟靜質疑,政府公佈國歌法條例連國際學校學生都需要學唱國歌,「本土派」議員朱凱Y也聲稱條例是干預了學校的教育。反對派一向將國際慣例高唱入雲,學生都需要學唱國歌,就是國際慣例,世界各國都有此規定或習慣。例如美國小學的每日例行開課儀式,所有學生由教師帶領,虔誠地面向國旗唱國歌,同時宣誓「我效忠於國旗和國旗所代表的美利堅合眾國」。毛孟靜和朱凱Y為什麼不質疑美國學生例行開課要唱國歌,卻質疑香港學校包括國際學校學生都需要學唱國歌?
反對派議員區諾軒表示,條文提及的「任何方式侮辱國歌都屬犯罪」,他質疑什麼是「任何方式」。區諾軒的質疑違反基本常識。邏輯學常識告訴我們,每一種邏輯形式都包含邏輯常項和變項,邏輯常項是指同類邏輯形式中不變的部分,如「侮辱國歌屬犯罪」,邏輯變項是邏輯形式中的可變部分,如「任何方式侮辱國歌」,所構成的邏輯判斷是「任何方式侮辱國歌都屬犯罪」。這與「盜竊是犯罪行為」和「任何方式的盜竊行為都是犯罪」,其邏輯形式和判斷都是一樣的。區諾軒的質疑未免貽笑大方。
不存在誤墮法網問題
國歌法立法,主要是針對刻意侮辱、冒犯國歌的行為,犯法的門檻高,一般市民只要尊重國歌,並非有心挑戰,根本不存在容易誤墮法網的問題。
國民尊重國歌、國旗等國家象徵是國際慣例。國歌作為國家的象徵,超越意識形態的不同,國民須懂得唱國歌,尊重國歌,是很自然合理的事,也屬於「普世價值」,反對派刁難《國歌條例草案》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