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文匯論壇 > 正文

「眾志」借外力阻《國歌法》 甘當「現代吳三桂」

2019-01-16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國歌條例草案》即將提交立法會審議,「香港眾志」的黃之鋒、敖卓軒卻在美國《華盛頓郵報》發表文章,以美式足球運動員在球賽前奏國歌時抗議為例,指《國歌法》通過後,在香港作出類似行為可被判監3年。該文更指通過條例後,特區政府會加強在電台及電視台播放國歌,教育局亦將要求學校把國歌教育列為核心課程,令人回想起2012年的國民教育,「香港眾志」已準備上街反對條例草案云云。

這篇「奇文」不但扭曲事實,邏輯混亂,更有意借外力阻《國歌法》立法。《國歌法》立法是香港內部事務,與外國何干?看來,「香港眾志」在議會之路斷絕後,已經鐵了心做「現代吳三桂」,作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的馬前卒。「香港眾志」不如改名「香港吳三桂」,不是更加貼切嗎?

扭曲事實 製造恐慌

「香港眾志」文章指,在奏國歌時抗議隨時會入獄3年,這是故意誤導公眾。違反《國歌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這是最高刑罰,但要證明有關行為極為嚴重,否則根本不會判處最高刑期。

而且,現時《國歌法》的刑罰與《國旗及國徽條例》一樣,請問黃之鋒,這麼多年來,有多少人因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而入獄,相信十隻手指都可以數得出。最為人知的,就是古思堯燒國旗案。這是典型的侮辱國旗和國家,獲刑罪有應得。至於被判3年刑期,就一個人也沒有。「香港眾志」文章扭曲事實,製造恐慌,不過是為恫嚇市民。

黃之鋒指《國歌法》打遏言論自由。1999年特區終審法院駁回一宗侮辱國旗和區旗案件的上訴,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已指出,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發表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有關限制必須是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本港法庭已肯定了有關立法及懲罰是必須。

事實上,《國歌法》不在於懲罰,更不是為了箝制自由,而在於維護國歌和國家的尊嚴,這本來就是普世價值。「香港眾志」之流為反對《國歌法》無所不用其極,真正目的就是抗拒「一國」,這才是他們「說不得的目的」。

為反對在學校播放國歌,「香港眾志」揚言要上街抗議,要重演當年「反國教」。黃之鋒等人已經窮得只剩下「反國教」的老本,多年來「炒冷飯」,《國歌法》列明須在中小學教育中納入國歌相關教育,英國在做,黃之鋒這次投書的美國也在做,根本沒有可爭議之處。

況且,條例只要求教育局局長發出指示,但具體如何去做,是按本地教育的機制和系統去實行,何來反對之理?黃之鋒為什麼不抗議美國的國歌教育?

甘當外國反華勢力傀儡

「香港眾志」這次故意選在美國媒體投書,項莊舞劍,就是為了引外力向特區政府施壓,企圖借外國媒體、外國政客發聲干預,逼特區政府撤回立法。這是什麼行為?是名副其實的「漢奸行為」。美國民主黨政客對特朗普政策有不滿,會勾連外國政客向特朗普施壓嗎?英國政客為反對保守黨政府,會要求外國干預嗎?不會的,因為勾結外國干預本國內政的行為,極為惡劣,會遭本國民眾唾�薄C

「香港眾志」明知反《國歌法》在香港無市場、缺乏支持,唯有勾結外國向香港施壓,這種行為令人不齒,更暴露這些人的「漢奸」面目。

早前,周庭去日本,與臭名昭著的反華政客枝野幸男會面,聲稱「討論香港事情」。黃之鋒不但頻頻到外國「哭秦庭」,更公然呼籲美國制裁香港,呼籲外國阻止《國歌法》,「香港眾志」已淪為「漢奸組織」,甘當外國反華勢力的傀儡,這些人既然這麼討厭《國歌法》和國家,移民去英美日好了。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