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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的教育意義

2019-01-14

鄧飛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1月11日,特區政府將《國歌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並將於1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自2017年9月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75號國家主席令,公佈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之後,香港特區依據「一國兩制」應有的政治倫理和立法責任,草擬制定與香港特區相應的國歌法律。關於國歌條例的法律和政治意義,有識之士已經論述良多,本文主要提一下其在教育層面上的意義。

首先,國歌條例的制定通過,本身也應該是特區法治教育的重要內涵。國歌條例的教育意義,並不僅僅在於草案第4部第9條提及的「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而是在於整部《國歌條例》本身就是法治教育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為什麼這樣說呢?作為中國香港特區公民,愛護、尊重國歌和懂得奏唱國歌的基本禮儀,固然是國家公民應盡的公民責任,能夠體現出國家的尊嚴。把這種公民責任和尊嚴體現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則進一步提升了這份責任與尊嚴的權威性和規範性。既然是法律,就必須落實執行,而執行國歌教育的責任是明確到位的,政策責任在教育局局長,教學責任在中小學校;既然是法律,就比一般常識性的理解來得更具權威性和明確化 -- 在什麼場合和日子必須奏唱國歌,國歌的曲譜、歌詞不能隨便更改,即使不是惡意而是想加點藝術修飾也是不當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些場合、日子、禮節乃至歌曲歌詞本身,都會變得個人隨意化。即便沒有人惡意詆毀亂改國歌,個人隨意化的處理也就令國歌奏唱變得像言人人殊那般混亂,混亂就會失去嚴肅性,失去嚴肅性就會讓人漸漸輕慢對待。因此,學校在依據《國歌條例》教授國歌奏唱和禮儀之同時,也應該從整部法律條例的角度來加以教授,作為學校法治教育的一個重要內涵,讓青少年了解有國歌法律和沒有國歌法律在尊重國歌、推廣國歌方面到底有什麼不同,從而加深對《國歌條例》的整體理解,而非僅僅知道第9條,繼而對法治的意義也能產生更深的體會。

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另外,不妨對比適用內地的《國歌法》和特區的《國歌條例》,這也是理解「一國兩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示範例子。從通過規範奏唱國歌來培養公民愛國意識方面,彼此是一致的,這是「一國」精神之體現;從違反《國歌法》的罰則方面,兩地制度的區別就充分體現了:內地《國歌法》的第15條規定,竄改貶損國歌主要的刑罰是行政拘留,刑事責任不是主要的處罰。香港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並無行政拘留這種處罰形式,只有承擔刑事責任和刑罰,這就是「兩制」在法律上的一個重要區別示範例子。香港學校教育正逐步推廣憲法、基本法和法治教育,「國歌法」是一個非常適當的教學內容,學校在推廣《國歌法》教育的時候,又豈止於教授奏唱國歌!

最後,當然就是學校可以以一個統一的標準來進行國歌教育了。以往雖然有教育局提供的國旗國歌教育資訊網頁,但具體應該怎麼教,以及什麼時候、場合應該在校園內舉行奏唱國歌的禮儀,現在有了清晰統一的規範,以前那種各個學校各施各法的做法,終於可以走向正規化、明確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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