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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立法勢在必行 立會議員更應支持

2019-01-12

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國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成為全國性法律,同年11月4日,國歌法被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按基本法第18 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換言之國歌法須在香港實施,香港須完成本地立法程序。經特區政府研究後,《國歌條例草案》日前公佈。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依法有責任及義務進行國歌法立法,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爭議。在「一國兩制」下,《國歌條例草案》,以國歌法為藍本,按照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實際情況草擬立法,既要符合國歌法的原則和精神,維護國歌尊嚴,增強香港市民的國家觀念,亦要顧及香港的實際情況以及香港的立法程序,微調以利在香港實施這一項全國性法律,保障香港市民的權益,這是實踐「一國兩制」的良好示範。

實踐「一國兩制」的良好示範

近年香港經常有出現不尊重國歌的情況。例如,有網上二次創作的粗口國歌,個別人在球場上噓國歌、有大學生在畢業禮不尊重國歌等,由於現時沒有法律規管,貶損國歌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國歌法立法,堵塞法律漏洞有迫切性,可有效制止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維護國家尊嚴。

國歌法立法還可依法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香港市民建立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培養愛國情懷。國歌法意義在於教育而不在懲罰,立法並非要以法律強迫愛國。愛國發自內心,作為中國人,對國歌應持必要的尊重。《國歌條例草案》有很多條款是指導或引導如何尊重國歌,例如有關奏唱國歌的條文便屬於指引性,只是指出市民應該表現的行為,但違反是沒有罰則的,這明顯是茩垮虼|,令市民學懂尊重國歌,草案亦要求學校教導學生懂得國歌禮儀,潛移默化引導下一代愛國。

當然,草案亦提出具阻嚇性的刑事罰則建議,例如禁止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和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判監3年;以及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違者可被判罰5萬元;國歌亦不能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所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違者最高罰款5,000元。這些規定,筆者認為相當合理,可有效維護國歌的尊嚴,也沒有減損港人的言論及創作自由。

綜觀整個草案,內容合理溫和,沒有嚴苛規管,只要不是存心侮辱國歌,守法市民的權利完全沒有受影響。

要求合理溫和無損自由

當然,任何人都可以對條例草案提出意見,特別是立法會議員,更應出謀獻策,給予建設性的建議。但一如所料,草案公佈後,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群起攻之。他們的所謂反對理據,都是瑣碎無聊、不合情理的指控,歪理處處,毫無說服力,純粹為反而反、企圖誤導公眾,製造恐慌,拖延阻礙國歌法立法,與反高鐵「一地兩檢」的做法如出一轍。

公民黨楊岳橋指條例草案沒有清晰界定何謂「貶損」國歌,亦難為「貶損」作出明確定義,稱立法後將收窄香港言論和創作空間,影響表達自由。他又反對草案提出建議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宣誓前要奏唱國歌,指稱有關做法是「為未來DQ鋪路」。

何謂「貶損」是普通常識,只要沒有侮辱國歌的意圖,便不會亦不怕墮入法網,更不會影響言論和創作自由。至於DQ問題,如果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和國家的話,宣誓前要奏唱國歌,又有何難度呢?

反對派抗拒立法別有用心

陳淑莊則反對草案中要求在中小學教育國歌,以及在持有牌照的電子傳媒播放,批評猶如將學校及電視台當作國家宣傳機器。事實上,在任何國家,教育國歌、宣傳國歌是正常不過的事情,陳淑莊身為立法會議員,竟對國歌採取敵視態度,心態十分可怕。

毛孟靜則聲稱條例草案等同「行政僭建」,以尊重國歌為名,實為箝制反對聲音。她的批評更加無的放矢,強加罪名。

維護國歌尊嚴是每個國民應有的義務和責任,特別是作為香港建制架構成員的立法會議員,不管是反對派還是建制派,均應樹立良好榜樣。可惜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的言行,使人懷疑他們就任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否真心誠意,抑或只為蒙混過關?

國歌法必須立法,不會因為少數的反對雜音而妥協,更不會讓「明獨」、「暗獨」分子阻撓立法的企圖得逞,繼續留下貶損、侮辱國歌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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