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楚標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國歌條例草案》開始立法會審議,國歌法本地立法進入最後階段。尊重自己的國家、尊重自己國家的國歌,在任何文明國家都是天經地義的事,香港主流民意支持立法盡快通過。極少數以反對為生存之道的政客和被誤導的激進青年,用違背法理和常理的說辭,抹黑國歌法立法,更訴諸激進暴力的行為,令人齒冷、令人心痛。但他們的所作所為,根本難以阻擋立法進程。
日前在電視畫面見到,《國歌條例草案》首讀當天,少數激進組織的青年成員衝入政府總部廣場,打起「不歌頌的自由」的標語進行暴力抗議,令保安人員受傷。看到這一幕,勾起我對年輕時一些過往經歷的回憶,不吐不快。
尊重國歌世界慣例
還是說電視畫面。記得幾十年前港英管治年代,那時電視台到晚上12點結束一天節目,最後畫面是英女王的照片,並且播放英國國歌。現在反對國歌法立法的一些資深政客,好像當時對電視台的這個「慣例」並沒有出聲反對。為什麼現在他們反倒抵制立法維護自己國家的國歌?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我在上世紀60年代初移居香港,親身感受到華人遭受歧視和種種社會不公。成年之後到外國,只能持身份證明書(ID)作為旅行證件,毫無尊嚴可言。只有香港回歸祖國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取得今天的成就,國家國際地位日益提升,國家對香港關愛有加,作為中國人的尊嚴和自豪感才日益增強。
鑒史明理,維護國家尊嚴不僅天經地義,而且應該是發自內心、真誠真摯。尤其是作為香港特區管治架構的成員,更應該以身作則,為市民作出表率。所以,國歌法本地立法規定在主要宣誓儀式和重大活動場合奏唱國歌,是最基本不過的禮儀要求,也是世界上文明國家通用如儀,實在毫無爭議可言。
那些頑固堅持反對國歌法立法的邏輯,其實相當荒謬可笑,根本不值得一駁。比如那句「不歌頌的自由」。首先,國歌法立法本來沒有規定你「歌頌」,只是規定你不能侮辱國歌,也就是「可以不愛、但不能傷害」的意思,如此混淆偷換概念,當然意在欺騙市民;其次,如果對從政者而言,你要參與管治架構,尊重國家、國歌、國旗就是起碼要求,如果又當這個國家的官,又不尊重這個國家,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世界上哪個國家會允許這樣荒謬的事發生?
至於那些「唱國歌走音」、「聽到電視播國歌不肅立」等等所謂「誤墮法網」的質疑,根本就是在嚇唬市民,故意製造恐慌。其實,國歌法的立法本意,只是通過指引性的法律條文,規範市民在行為上尊重國歌,禁止的僅僅是在公開場合、故意對國歌作出侮辱行為。也就是說,只要你不是公然、刻意侮辱國歌,根本就無法網可墮。
政客誤導難阻立法
可歎的是,提出這些嚇唬市民言論的人,有些是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政客,他們一直將香港奉行普通法掛在嘴邊,明知在普通法慣例下,不可能訂立涵蓋所有個案情況的條文,每個個案都會由執法機關、司法機構採用普通法制度常用原則作出判斷,形成判例。這些政客明知故問,除了有意誤導,實在難有其他解釋。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在支持國歌法立法的主流民意面前,反對、抹黑、誤導只是一些雜音、噪音,《國歌條例草案》定會如期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