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楨 教授 香港中文大學未來城市研究所副主席
本周一,丁權司法覆核終於有了裁決。法官認為,新界原居民在私人土地上建屋,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護。至於透過私人協約,以及換地形式,在官地上建屋,則並非「傳統權益」。法官的邏輯相當清楚,判詞第一一六段指出,早在十九世紀末,英國向清朝租借新界之初,殖民政府就清楚明白,原居民無須許可,即可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即使後來殖民政府施加不同的條件和程序,也未改變政策初衷。
由於港九是割讓地,新界是租借地,英國受到不同的條約所約束,自然採用不同手法,處理土地業權問題。事實上,從清末至今一個多世紀,即使在兩岸三地不同政治、社會制度下,亦從未改變村民可在自家農地上建屋的傳統。
和世界上其他傳統社會類似,中國鄉村亦與宗族、血緣網絡重疊。因此,絕大多數村民都在原籍村落建屋,以維持「聚族而居」的生活共同體。這一點,在長期並行英式法律和大清律例的新界如此,在台灣如此,在實行社會主義的內地亦如此。
在內地,相關精神和政策,就以人所共知的「宅基地」來體現。在台灣,不分藍綠的閩南籍、客家籍政治人物,在其島內祖籍地建屋者眾,外省籍人士則難以辦到。相關權益的源流,在全中國都十分清楚,之所以引起爭議,皆因城市向鄉村擴展,引起各種與土地相關的合法、非法經濟活動。
近年特區政府推出「港人港地」,及多種設轉讓限制的資助房屋,以求減輕市民置業負擔,主要是透過不同折扣,給予地價補貼。從綠置居到首置盤,出售對象必須具有香港永久居留權。而丁權涉及的法律身份是祖籍地。正等於原籍東莞、深圳、惠州等地的香港永久居民,甚或華僑,也可與原鄉村民共享土地及其他資源一樣。
無論丁權案與訟各方後續行動如何,香港上下應形成共識:尊重歷史與現狀,是為了向前看、向前走。新界原居民和數以億計的中國村民一樣,有權聚族而居。21世紀的中國村落,也有必要向高水準發展。特區政府以公私營合作方式發展農地,合作對象可並不限於發展商,也可以是村委會、鄉事會。公私合作成果,並不限於豪宅,也可以是丁廈。
由基建先行帶動,將原居民手中包括祖堂地的農地釋放,大量建造資助性房屋,惠及廣大市民。待司法覆核塵埃落定,政府必須及時提出完整的新界土地規劃、開發藍圖。去市場化的土地制度,才能回到政策原點,讓房屋承擔更多社會功能,而非投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