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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多重把關 流程一片睇晒

2019-05-11

政府新聞網昨日上載短片,詳細解釋了《逃犯條例》修訂建議中的「個案式移交逃犯機制」。影片通過列出「行政審查」及「司法審查」的流程,展示了移交逃犯的多重把關及法律保障,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權利保障。

根據特區政府的修例建議,在有關司法管轄區提出移交逃犯請求時,首先要經過律政司的行政審查。審查內容包括:該逃犯所犯罪行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是否屬於37項罪類,且最高判刑3年以上;是否不涉死刑或政治罪行;是否實質非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被檢控;是否有充分證據;是否不違反「一罪兩審」;以及請求方須保證不能檢控移交命令以外其他控罪及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在律政司審查後,行政長官須參考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符合移交條件,行政長官並有權拒絕移交請求。若決定移交,行政長官則需發出授權進行書,以進入法院聆訊階段。在此階段,涉案人可申請司法覆核,並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涉案人可上訴終院

在進入司法審查後,裁判法院將公開聽取請求方舉證和涉案人答辯,以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和符合條件拘押涉案人。其間,涉案人可反對拘押,並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在司法審查完結後,需再次進入行政審查環節,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移交。在此階段,涉案人可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訴,反對移交。當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時,涉案人仍可申請司法覆核行政長官的決定,並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經過以上所有程序後,逃犯移交才能完成。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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