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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證凍結財產 行政司法把關

2019-06-06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思文)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最後一次討論《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 修訂) 條例草案》的特別會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和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詳細解答議員提問,包括搜證程序如何啟動、被凍結資產如何請律師、過境旅客會否被拘捕和移交等。草案將於下周三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主席陳克勤會後表示,會議後期,議員提出的問題已出現大量重複,相信議員已經問完了所有想問的問題。

自由黨黨魁鍾國斌問及,搜證啟動程序如何在香港啟動?啟動程序是否與移交逃犯一致?涉案者若申請司法覆核等需要大量訴訟費用,如果資產被凍結,如何請律師?

審查程序周密嚴謹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回應指出,《逃犯條例》主要將涉案者移送回當地接受審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與逃犯無關,外地可以通過這個條例發請求給香港,要求香港提供取證協作,包括在香港尋找證人等。一般情況下,外地發出移交請求後,必須先進行行政程序審查,包括根據條例草案第五條,確認是「雙重犯罪」、不是政治罪行, 不是「一罪兩審」等,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傳召令、交出令等,但請求方需要提供何時搜查、去何地搜查、為何需要搜查、為何相信該地有這些證據、證據與疑犯的案件有何關係等一系列說明,這些說明被法庭同意後,法庭才會發出相關命令。

可向法院申請反對

根據法例,被凍結資產後,有關人等可以去法庭申請更改凍結令,要求拿出適當款項作為生活和法律開支。此外,外地沒收令必須要為了沒收涉案人通過犯罪所得而獲得或轉移的財產,涉案人也會被知悉其財產將會被凍結和沒收,可以就此向法院申請反對。不過,凍結所有資產還是部分資產,需要看外地的請求,在凍結全部資產時,亦需要外地法院提供為何要凍結全部資產的說明,證明已經展開了刑事訴訟程序或者法律程序,並證明在此程序中,會做出沒收犯罪所得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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