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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儂牆」鬼祟「起底」 警出手拆走

2019-07-14
■警拆走「連儂牆」。視頻截圖■警拆走「連儂牆」。視頻截圖

有激進分子在大埔火車站外所謂的「連儂牆」上,張貼個別警員的電話號碼、住址等個人私隱,警方前晚派員清除。警方表示,懷疑有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需要搜證。

大埔墟站外行人隧道中所謂「連儂牆」上張貼印有一名警員個人資料的紙張。警方其後採取行動,到「連儂牆」拆走寫有該名警員個人資料的紙條。其後,有人將拆走的單張製造成大型海報,再度張貼在所謂「連儂牆」上。

前晚,十多名警員到所謂「連儂牆」拍下牆上載有警員私隱資料的大型海報,其後將海報撕走,和撕走其他數張同樣印有警員私隱細海報,又在隧道內巡視以確認是否還有同樣的海報,最後離開。一批不明身份者在場,但未有阻撓,只在一段距離外「觀察」及拍下警方行動。

警方此前指出,張貼有關單張和海報可能干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張貼有關單張或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是次拆走單張是作搜證之用。

個人私隱專員此前回應有警員的個人資料被張貼在公眾地方一事發表聲明,指任何人披露(如公開展示)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時,無論該等資料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都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相關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或其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

根據《私隱條例》第六十四(2)條亦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違反《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網民撐警拆單張

不少網民支持警方拆去侵犯警員私隱的單張。「Egoama Ma」直言:「拆啦。呢矕菢漼ぁ騚N應該取締打擊。即使可能或者鶩蚅筏有不恰當行為你咪去投訴囉。 鬼鬼祟祟做灠◇N狗翵が腆A。唔知以為香港人都係咁做洁A又要做又要鬼鼠(祟)。」

有人就認為由警方出手「不妥」。「Patrick Ma」說:「不要分散/浪費警力,似乎由食環處(署)做好D(齱^,各施(司)其職,保護香港。」「Mandy Chui」直言:「食環做都驚自己俾人打。而(??)家警察、政府都驚曬(晒)呢班『手有丈鐵』、『超曬(晒)齡好耐』、『口講言論自由但唔俾人有相反意見既(鵅^「孩子」』。」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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