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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准否遊行須考慮國家安全

2019-08-21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右)和支援科總警司丘紹箕(中)。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右)和支援科總警司丘紹箕(中)。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呼籲市民不要參與非法集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家好)香港近期一再有團體在申請遊行集會時,即使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依然霸王「上街」,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安寧。警方昨日舉行記者會強調,在評估大型公眾活動時,必須考慮四個法定目的,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倘警方就某些示威或集會遊行施加額外條件後,仍然未能確保四大目的,就會考慮禁止公眾集會,或反對公眾遊行申請,並呼籲市民不要參與網上發起的非法集會,如再次癱瘓機場及元朗集會等行動。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警方理解過去市民對遊行和集會能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及大型公眾活動的申請機制皆有疑慮。過去兩個月,警隊收到超過9,000封來自市民及社區團體的信件,就警方應不應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給予了不少意見。

涉逃例公眾活動獲准率逾84%

支援科總警司丘紹箕指出,由2008年1月至今年5月,警方就不同的公眾活動,已經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百分比超過99%,在今年6月及7月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百分比為95%,而同時有關《逃犯條例》的公眾活動獲准超過84%。

他續說,當警方收到通知後,會就每一宗通知即時聯絡主辦單位作出商討及溝通,同時就不同性質的活動考慮其他因素,比如活動目的、人數、地點及路線等,而每一宗通知都會作出獨立及全面的風險評估。在評估時,必須考慮四個法定目的,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

丘紹箕強調,倘警方就某些示威或集會遊行施加額外條件後仍然未能確保四大目的,才會考慮禁止公眾集會,或反對公眾遊行申請。

就使用酌情權方面,他表示警方一定會考慮兩個主要因素,分別是「必要性」及「相稱性」,在審視兩者後才能確保和平集會及遊行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

對於近日有人在網上鼓吹非法集會,謝振中表示注意到有人再次計劃發起癱瘓機場,及以一項組成「人鏈」佔用馬路的行動。

指「人鏈」佔路 嚴重擾民

他說,這些行為以公共交通作為示威者的工具,亦利用「人鏈」阻塞交通及阻礙市民的自由,將對市民造成嚴重滋擾。

警方再次呼籲大家要保持理性,不要參與這些非法的活動,因為這類活動是變相的「不合作運動」,嚴重影響市民正常生活和社會運作。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指,警方暫未有收到有關集會主辦方的聯絡,呼籲主辦方如有意舉辦集會應盡快聯絡警方,若警方認為情況合適會盡力協助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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