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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防震減災法》為地震預警提供上位法

2019-08-22
■劉春平在地球博物館參觀。  受訪者供圖■劉春平在地球博物館參觀。 受訪者供圖

「我國現行的《防震減災法》是1997年制定,後經2008年修訂,於2009年正式施行的專門應對地震災害的法律。此法修訂至今已10年有餘,這10年來經濟社會發展迅速,防震減災服務和管理方法和水平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法律中的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防震減災工作的要求。」劉春平說,新的形勢下,現行的《防震減災法》已經有諸多不適應當前工作的地方,迫切需要修訂。

地震災害為自然災害之首,並引發其他觸目驚心的次生災害,影響範圍廣,時間長,生命財產損失嚴重,作為單一災種的專門性和應對過程中要求的綜合性都體現較為顯著。劉春平說:「自2008年至今的十多年中,經過多次應對重特大地震災害的考驗,我國在防震減災領域又積累了一些新的做法和經驗,這些寶貴經驗有些可以上升到法律層面,以切實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平。」

劉春平指出,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後,在地震波傳播到設防地區前,由預警系統向設防地區提前幾秒至數十秒發出警報,從而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的技術。2015年6月,國家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工程項目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正式批准,啟動了建設國際先進的國家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系統。地震預警事關國家重大工程緊急制動和某些重大軍事活動,預警信息的準確、規範發佈關係到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軍事安全,迫切需要法律的規範和保障。

他表示,2010年以來,重慶、雲南、四川、陝西、遼寧等省市相繼修訂了防震減災地方性法規,並對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進行了規定。然而,地震預警始終缺乏上位法的支撐,現行的《防震減災法》中沒有關於地震預警的內容,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三條只是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的一般性規定,不足以體現地震預警的特殊性。現有法律規定的空缺,地方立法的統一協調不足,使得地震預警迫切需要更為專業的上位法進行規定。作為防震減災領域的基本法,在《防震減災法》中規定地震預警的內容對推進地震預警工程建設、保障地震預警技術合法應用、發揮實效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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