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在上月底被警方拘控刑事恐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過,《蘋果日報》昨日突以頭版引述所謂「知情人士」消息,企圖將黎智英被捕扭曲為「政治操控」,實有妨礙司法公正企圖脫罪之嫌。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指,相關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黎智英利用旗下報章作出有關報道,明顯是通過發佈旨在妨礙公平審訊的材料,向律政司以至司法機構施壓,有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2017年,黎智英在鏡頭下公然威脅一名記者「我實搵人搞×你」,並於上月底被警方拘控刑事恐嚇,5月5日法院提堂。《蘋果日報》昨日就是次事件做頭版全版報道,聲稱「據了解」,「律政司檢控人員和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均不建議起訴,惟去年9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親頒『御旨』」云云。
報道更藉沒有姓名和頭銜的所謂「政界人士」之口,將事件扭曲為「政法委『介入』港事務」,企圖將黎智英依法被控抹黑成「政治檢控」。
梁美芬:律政司須查洩密者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表示,黎智英刑恐一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有關報道明顯是在施壓,有企圖影響執法判斷之嫌,做法極不恰當,更有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若相關報道的消息實由律政司監控人員和外間資深大律師提供,律政司則須徹查是何人洩密。
她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應尊重司法,罪名無論輕重,都不應該把檢控抹黑成歸因於政治,而律政司比外聘大狀在審視案件時更能考慮公眾利益,故若面對重大或敏感案件,律政司不應交由外聘大律師處理。
馬恩國:可申禁令禁再刊登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質疑《蘋果日報》從何種途徑得悉有關資訊,若有律政司官員和外聘大律師洩密則可能違反《官方機密條例》(第五百二十一章)第十七條「關乎犯罪及刑事資料的資料」,因其披露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涉嫌阻礙防止或偵查罪行,或阻礙拘捕或檢控疑犯。
他續說,若《蘋果日報》明知有關人等違反保密責任,仍將洩密資訊發行或發佈,則涉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二百二十一章)第八十九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他續說,如報道中披露的資料屬保密範圍內,他認為律政司可以以禁制令命令《蘋果日報》交代何者洩密,並禁止《蘋果日報》繼續刊登有關資訊,及控告洩密人員,以儆效尤。
至於報道聲稱律政司指出資深大律師未能判斷「我實搵人搞×你」的「搞」字的威脅效果是「不尋常」,馬恩國認為「搞」字屬多義詞,在不同場合說出會有不同意思,但有理由相信黎智英使用相關字眼有威脅意圖,故律政司的檢控有理據。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刑事程序條例》,妨礙司法公正是指阻撓、阻止、損害或阻礙法院或審裁處,在任何實際、即將、預期或可能進行的法庭程序中維持司法公正的能力。控方須證明犯過者必定是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假如在作出某行為或在開始作出被投訴行為的關鍵時間,犯過者必定也知道或預期進行法庭程序的可能性,從而在作出有關行為或作為時,他知道該行為或作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或有意達到這個效果,便很大可能能證明他有妨礙的意圖。
判刑無上限 官可判囚終身
妨礙司法公正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該條例於2008年修訂並賦予法院酌情權,可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判決任何監禁年期及罰款金額,並無上限,故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