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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關心】有法必依DQ郭榮鏗

2020-05-06

丁江浩 民建聯中委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過6個多月,開了16次會議仍未選出正副主席。身為會議主持人的郭榮鏗仍堅稱自己一直按議事規則主持會議,並沒有違反宣誓誓言或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指如政府有不滿可以採取法律行動檢控他,甚至取消其議員資格云云。

究竟郭榮鏗為何與其他反對派唱和,惡意拉布、癱瘓內會達6個月之久?這其中有兩個原因值得深思。

首先,郭榮鏗早前公開表明,他癱瘓內會是為了阻止《國歌法》等政府法案的通過。郭榮鏗反對《國歌法》有其政治目的。自違法「佔中」以來,香港社會上出現一股「港獨」及「本土自決」的思潮。2018年3月,「佔中」發起人、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出席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主辦的論壇,公然宣示「香港可以考慮成為獨立國家」。去年反修例風波,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刻意操弄「港獨」議題。

郭榮鏗癱瘓內會反《國歌法》,就是為「港獨」及本土自決派「背書」,企圖借阻撓《國歌法》,令港人不認同國家主權,讓「港獨」議題在香港有操弄的空間。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曾指出,《國歌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範和引導市民尊重國歌,藉此「有機融入」國歌所代表的國家認同及合法性;換言之,《國歌法》的本質就是國民意識教育。說到底,《國歌法》本地立法的爭議,就是國家主權及「港獨」意識的鬥爭。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國歌法》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盡快完成《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是立法會應盡的憲制責任。

其次,政府有有法不敢依的缺失。內會選正副主席,原本用十幾分鐘就可以完成的程序,拖了6個多月,16次會議仍未能完成。郭榮鏗仍把自己惡意拉布、涉嫌違誓瀆職的行為,美化成「為香港人爭取民主自由和捍衛法治」。這個說法,實在和特朗普建議將清潔劑注入人體醫治新冠病毒肺炎一樣,可笑到極點。

郭榮鏗的行為,很明顯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就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解釋中表示,作出宣誓的公職人員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倘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而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若任何人宣誓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必須被取消資格。這正正反映郭榮鏗違誓瀆職,取消其議員資格是有法可依。

今年9月就是立法會換屆選舉,內會再空轉下去,很大機會一直拖到立法會選舉後。雖然用法律手段制裁郭榮鏗,會引起政治風波,但長痛不如短痛,該亮劍的時候就亮劍。律政司應主動介入調查,並認真檢視如何採取刑事檢控,讓郭榮鏗受到應得的法律制裁,以令內會運作盡快回復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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