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莉珊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近期連續發表聲明,多次提到郭榮鏗主持內會主席選舉的拉布手法,譴責郭榮鏗將事關香港市民切身利益的大量法案議案統統擱置,是蓄意違背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郭榮鏗等泛暴派議員在立法會內會惡意拉布,開16次內會都未選出主席。第17次會議將於本周五舉行,很明顯,郭榮鏗等不把「兩辦」的警告放在眼裡,仍然會一意孤行。
此次拉布對特區政府施政產生嚴重影響,目前共有14條法案有待內委會處理,另有89項附屬法例因超過期限而未經內委會處理,導致大量涉及經濟民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立法活動無法進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委任,也因拉布而可能懸空。
截至3月初,內會選主席一事已耗費多達680萬公帑,郭榮鏗與泛民議員是在白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郭榮鏗拉布不僅造成香港經濟民生的巨大損失,而且擺出一副與中央對着幹的姿態,其他泛暴派議員亦力撐郭榮鏗,聲言「越打壓越反抗」云云。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宣誓是宣誓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誓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正贊同、真誠信奉誓言要求,並決心遵守誓言,同時也公開表明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多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向立法會大會提交動議譴責公民黨郭榮鏗的議案,批評他主持內會主席選舉時,未有正當執行《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立法會主席梁君彥4日公佈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意見認為在新會期開始後超過6個月仍未選出新任內會主席,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必須承擔持續的職務及責任,並具有附隨的權力,以內會主席的身份行事,確保內會工作不會因為主席選舉而過度延誤,又指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選出之時,召開會議以處理內會事務,特別是急切或重要事務。意見還指出,郭榮鏗於今年3月13日舉行的會議上,清楚承認是為政治原因而故意拖延內會主席選舉。
《議事規則》第92條明確指出:「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況且,立法會主席行使權力根據外間法律意見作出裁決,是一貫做法。
郭榮鏗和泛暴派議員聲稱癱瘓內會是為了阻止《國歌法》和基本法23條立法,這明顯有違議員誓言及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無可抵賴。
第一,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須離任。這明白無誤地表明,立法會議員如果違反誓言,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包含郭榮鏗在內的部分議員令內會未能正常運作,產生的嚴重後果,是「鐵證如山,不容抵賴」。在香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一項刑事罪,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
郭榮鏗和泛暴派若不回頭是岸,必須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