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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海報煽仇已犯法可判監

2020-06-30
■上周初被揭出現柴灣興民h商場對開的反國安法海報,前日終於被移除。 資料圖片■上周初被揭出現柴灣興民h商場對開的反國安法海報,前日終於被移除。 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法例第547章《區議會條例》第34條「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1)(b) 清楚列明;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若區議員當選後公開展示煽「獨」、反政府或反國安法海報,即違反參選時所作聲明,涉嫌觸犯《 區議會選舉程序規例》第104條,任何人如在提名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區議會條例》第24條「喪失民選議員資格」(1)(d)(iv)段清楚列明;任何民選議員在當選後被裁定干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即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中國人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即屬犯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罪行」(1)任何人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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