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維護國安主要機構全員就位 確保國安法有效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昨日決定任命駱惠寧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任命鄭雁雄為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署長;任命李江舟、孫青野為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副署長。同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任命劉賜蕙為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即香港國安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主要機構和成員已全部就位。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根據香港國安法總則第三條,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國安委承擔主要責任 接受中央監督問責
為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權和機構。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五條規定,香港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政府指派,就香港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駐港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駐港公署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香港國安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三種特殊情況 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
第五十五條,在三個特殊情況下,經香港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第六十條,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香港國安法有關條例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持有公署製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條,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該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駐港國安公署同意後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