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在西九龍法院外守候。路透社
是次案件的23歲被告面對兩項控罪,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根據香港國安法,觸犯有關罪行者,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一旦罪成可判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訂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有關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在罰則方面,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判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則訂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國案法第二十四條則表明,為脅迫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犯罪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重大損失的,處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