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意見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意見
◆公署應當加強與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的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
◆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公署的工作部門應當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公署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區機構、在香港特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
◆駐港國安公署依法行使相關權力,其為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區具有法律效力。對駐港國安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
資料來源:香港國安法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