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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危害國安罪案時可採取之措施

2020-07-04

1、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2、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3、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4、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5、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6、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7、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資料來源:香港國安法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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