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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最高效力

2020-08-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有關立法會「真空期」的問題,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最高效力,不受任何的挑戰,符合公眾利益。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絕對有權根據基本法規定將剛被選舉主任DQ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排除於立法會「真空期」外。

湯家驊:緊急會議可處理事項有局限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手處理香港立法會「真空期」的好處,是不會受到法律挑戰,又認為如果中央從基本法第六十九條和附件條文茪漶A即立法會除第一屆外每屆任期為4年的規定,則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條文,就像當年處理前特首董建華離職時的「真空期」。

有人聲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可通過援引《立法會條例》第十一條解決立法會「真空期」問題。該條文規定,於立法會任期完結後至換屆選舉前的期間內,主席必須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湯家驊認為,援引《立法會條例》第十一條或遭受司法挑戰,例如有人會質疑為何每次會議均為緊急會議。

他續說,在緊急會議上可處理的事項亦有局限,只可處理必要的緊急事項,例如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但未必可處理在今屆會期內仍未通過的政府法案,甚或召開財委會處理政府撥款,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及政改亦不屬緊急情況。

法學交流基金會:符公眾利益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發表聲明,表示歡迎和支持行政長官因應本港疫情嚴峻,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權力去押後立法會選舉一年及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會選舉延期、立法會機關空缺和補選等作出貝w,這是有承擔、有責任、必要性。先勝疫,後選舉,保障公共壎糽M民眾的健康,恢復秩序和穩定,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合憲、合法、合理、合情。

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最高效力,不受任何的挑戰,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和法律訴訟,合乎公眾利益、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國際標準。

該會呼籲廣大市民全力支持特區政府,齊心抗疫,保護香港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恢復醫療體系和經濟發展,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市民安居樂業。

陳曼琪:有權排除被DQ議員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曼琪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處理香港因推遲立法會選舉一年產生的憲政問題,一定不受任何香港本地法律規限,所以也不受立法會條例第十一條有關立法會緊急會議規限。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絕對有權根據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四條將剛被選舉主任DQ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排除於立法會「真空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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