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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踢警判感化 律政司覆核刑期

2020-09-0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18歲本屆DSE男學生承認去年11月11日「三罷」期間,在將軍澳起腳踢警長左腳小腿一下,今年6月在觀塘裁判法院建議判處接受一年感化令。裁判官徐綺薇當時指,考慮到被告年紀小,且「及時認罪」,顯示他「有悔意」,決定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向高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案件昨提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將案排期至今年10月23日審理。

被告龔逸勤(18歲)承認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燈柱附近襲擊警長58151。裁判官徐綺薇在6月判刑時,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犯案基於不成熟,候懲期間已充分反省,故被告重犯機會低。

徐官認同報告正面,考慮到被告有悔意,而且沒有導致警長受傷,在進一步了解被告的家庭背景後,決定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其間須參加活動學習處理壓力及增強守法觀念。律政司認為是案判刑過輕,其後提出刑期覆核。

龔逸勤的代表大律師昨日稱,龔在8月25日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援署日前表示需要六星期時間決定是否受理,因此請求將案押後六星期再訊。潘官表示,律政司提出覆核申請後,法庭早於7月下旬已去信龔,提醒他如需要法援應盡早申請,但他在拖延一個月後,才於上星期提出申請,其做法並不合理,故拒絕他的押後申請,排期至今年10月23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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