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攬炒派近日一再指鹿為馬,稱香港是「三權分立」。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在facebook上發文釐清相關概念,指出「三權分立」的概念原本來自西方,英文是「separation of powers」,「英文的原意並沒有『三』,總之是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有各的權力,這說法有點像『阿媽係女人』。」他指出,用西方主權國家的一套做標籤,貼在香港的行政立法權力關係上面,是自尋煩惱,並強調在學校教政治體制,應該突出香港的特點。
梁振英昨日在fb撰文指出香港體制特別之處。他表示,外國沒有行政會議,但行政會議在香港的權力頗大,有制衡行政長官的作用,卻又不是政府一部分,「基本法關於行政會議的條文是寫在《行政長官》的一節」。
學校教政治體制應突出港特點
他質疑攬炒派道︰「哪(那)為什麼香港的體制不是『四權分立』?」他強調,在學校教政治體制,應該突出香港的特點,不應亂套外國體制,「否則不三不四,教壞細路。」
他其後又發表另一帖文講香港立法會的權力。他指出,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只可以提出「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此,立法會議員有權提出的立法範圍極窄、例子極少,立法及廢除法律的主動權幾乎完全在特區政府手上,立法會的權力就只是否決特區政府的法律草案,「這就是我們在起草基本法時說立法會的制衡作用。」
羅致光:概念應用不應含糊
另外,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日亦發表網誌表示,所謂「三權分立」只會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互相制衡的概念上,引來不必要的聯想,認為要清清楚楚說明香港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互相制衡和配合」,強調在重要的事情上,「我始終認為概念的運用不應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