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少年受煽暴派荼毒,在修例風波期間走上打砸燒的歧途。截至上月15日警方共拘捕10,144人,其中683人(481男、202女)就是16歲以下少年犯。有159人已被檢控,部分涉嚴重罪行的少年犯以年輕無知、受人影響、一時衝動、背景良好、知錯改過等理由求情免受重罰,但被律政司上訴成功,使公義得以彰顯。
香港文匯報記者整理了3宗獲上訴庭改判加刑的少年法庭案例,警示少年犯「犯法要負責 受刑勿僥倖」,年輕更不是獲輕罰或免罰的「萬能Key」。正如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改判縱火案15歲男童入勞教中心時所說,法庭過分輕判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但其實對他(被告)並無任何好處。」同時,刑期爭議會令被告再次面對官司,若律政司覆核成功,被告倍受打擊,更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但法庭有責任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兒童保護令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暴動案男女童撤銷保護令,留案底等改判
被告:14歲男童和14歲女童
案情:2019年11月18日,警方包圍理工大學圍捕非法佔據校園的黑暴分子,大批暴徒在油尖旺攻擊警方封鎖線,圖營救理大暴徒。警方在油麻地拘捕數百暴徒。兩名14歲的男女童全副裝備,到現場加士居道協助撐傘助黑暴撤離。兩童原被控暴動罪,其後改控他們非法集結。
原審判刑:今年5月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裁判官何俊堯認為兩人是「被動參與」,判二人接受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且不留案底。
律政司上訴理據:被告從網上閱讀新聞後,攜同裝備到現場於案發時戴口罩及眼罩,全副裝備到場舉雨傘,積極協助其他人,男被告曾向群眾打手勢,群眾亦有跟從其指示行事,故絕非一般路過的人。
當日非法集結暴力程度高,導致公眾難以前往醫院、學校及酒店等,望法庭考慮事件的整體規模,若果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會向公眾發放錯誤的訊息。本案判兩名被告兒童保護令,明顯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且兩被告毋須留案底,會令公眾誤會即使犯嚴重案件亦沒有後果,要求改判短期監禁。
律政司並引用兩宗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包括在元朗馬路投擲3個汽油彈的男童改判入勞教中心;藏有製作汽油彈原料的女童被改判社會服務令;加上暴力程度較低的黃之鋒闖入公民廣場一案改判監禁,亦是以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為本案有必要判處拘留式刑罰。
辯方觀點:女童角色是相對上被動,她患有長期抑鬱症、有自殺傾向、事後有創傷壓力症候群,原審裁判官接納女童的精神科報告,考慮到她需要照顧和保護、更生因素和兒童福祉,才頒下兒童保護令。
男童的角色輕微及相對上被動,他患有過度活躍症,案發時僅14歲,受社會氣氛影響衝動行事,未必知道犯事後果,由於他們相當年輕,故法庭判決時需要考慮二人的福祉,頒下兒童保護令就是考慮到要保護他們,反問控方「是否要以留案底作為懲罰?」
上訴庭結論:本案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兩被告當時戴口罩、眼罩等全副裝備協助示威者逃離,男童一定程度擔當領導角色;原審裁判官判處兩名被告接受兒童保護令,是過輕和原則性犯錯,其後頒令撤銷兒童保護令,裁定兩人非法集結罪成,並要留案底。上訴庭會先替兩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決定刑罰,案件押後至本周五(13日)重新判刑。
官只重「更生改過」 感化令明顯不足
男童縱火感化 改判勞教
被告:15歲中三男生
案情:今年1月在元朗,男童於街頭投擲3枚汽油彈,汽油彈擲跌在馬路,把路面燒至熏黑,沒有財物、車輛及行人受損。其後男生被警方拘捕,被搜出身上有打火機、手套、碎布和剪刀等,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涉及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
原審判刑: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稱讚被告「成熟」且「關心社會」,又「主動服務」香港,更形容對方過去是「優秀的細路」,輕判感化18個月,其中9個月須住在感化院舍。
律政司上訴理據: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且被告是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下本案,顯示被告持續犯案,守法意識薄弱。不過,水佳麗裁判官判刑時沒有提出「阻嚇作用」,只着重案發時無人、無車輛駛經、無特定目標、無嚴重財物損失,而忽略其他判刑因素,雖然本案只導致馬路被熏黑,但影片顯示涉案地點一直有路人及車輛經過。水官只着重「更生改過」,判感化令的刑罰明顯不足。
辯方觀點:水官是以仁慈及憐憫方式判刑,即使裁判官犯錯,亦不應加以懲罰被告。而被告已被羈留5個月,也已在院舍完成3個月「禁閉式」感化,其表現獲老師的正面評價,相信法庭亦會樂意見到犯罪青年把握機會改過自新。
上訴庭結論:水官對被告的「優秀」評論實有過譽之嫌、評價有失中肯,只專注更生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因而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男童干犯的縱火罪性質嚴重,香港人煙稠密,火災可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其投擲汽油彈縱火是「極其危險之舉」,加上男童在另一宗暴動案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構成加刑因素,判感化與縱火的嚴重性並不相稱,而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項,遂撤銷被告的少年感化令,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上訴庭指出,《少年犯條例》要求法庭考慮其他方式後才可將少年犯判監,按照一貫原則,法庭會以少年犯的福祉為主要考慮因素,對少年犯的判刑更着重更生;因監禁是以懲罰為主,更生為次,必然是最後的判刑選項。不過,一旦少年犯涉及嚴重罪行,嚴懲的需要會遠超更生的因素。
判更生中心可阻嚇年輕罪犯
15歲少女藏汽油彈原料判感化 改判社服令
被告:15歲中四女生
案情: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在天水圍天華路張貼文宣海報時被搜出製造汽油彈的原料,包括一個內含乙醇的玻璃樽、一罐白電油、一樽消毒藥水、一些白色粉末、一些錫紙及毛巾等物品。她在少年法庭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原審判刑:裁判官水佳麗稱「理解」近期「社會運動」對青少年構成的衝擊,又形容自己「感同身受」,考慮被告認罪及好學生背景,判她接受12個月感化令。
律政司上訴理據:判感化令不足以反映控罪和案件的嚴重性。水官大篇幅正面評價被告,感覺過分着重被告本身情況,又給予大比重在「汽油彈仍未完成組裝」上,忽略其他判刑因素,如阻嚇性、懲罰及保護社會。律政司認為判入更生中心是一個適合刑罰,可阻嚇年輕罪犯不再犯案,更正其價值觀及增加守法意識。
辯方觀點:涉案女生不是一個壞學生,其班主任亦在求情信中表示,她在圖書館自律溫習,有悔意,亦不停向老師道歉。又指涉案物品其實是「孖蒸酒樽」、消毒液及洗衣粉,答辯人身上沒有打火機,距離汽油彈「十劃未有一撇」。如法庭必須判以具阻嚇性及考慮公眾利益的刑罰,考慮女生背景,建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上訴庭結論: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只側重被告更生改過而判處感化令,屬原則錯誤和明顯過輕。
女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並意圖製作汽油彈,顯然是有預謀犯案,情節嚴重。被告又曾向感化主任承認,她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上訴庭續指,縱使被告只是一時貪玩而犯案,但判刑應清楚顯示干犯有關罪行的嚴重後果,讓少女知悉不能因一時興之所至,而作出漠視大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為。
上訴庭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有足夠懲罰與阻嚇力,又可達至更生目的,遂改判被告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遵守多個條件,包括晚上7時至翌日早上6時需守宵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