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黑手落鑊】煽圍警總鐵證 黃之鋒周庭候懲

2020-11-24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認罪候懲。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黃之鋒、周庭、林朗彥認罪候懲。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TG發訊部署 片證帶人叫囂 官講明會判林朗彥坐監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去年6月21日圍堵灣仔警察總部,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中周庭早前已經認罪,黃之鋒及林朗彥的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兩人亦承認控罪,即三人均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另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至於黃之鋒和周庭同被控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認罪,黃之鋒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法庭下令將三人還柙至12月2日判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案中三名被告黃之鋒、林朗彥、周庭,同被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三人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t道非法煽惑該處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周庭兩人另外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兩人同年同日於灣仔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此外,黃之鋒另單獨面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年同日在灣仔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播放當日案發情況的片段。當日約清晨7時起,大批暴徒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聚集,有人用雜物堵塞夏t道,導致嚴重交通擠塞。直至早上11時許,有逾400名滋事者聚集,三名被告亦有出現,黃之鋒、林朗彥分別以揚聲器煽動在場滋事者包圍警察總部,而周庭則在旁參與行動。其中黃之鋒一直用揚聲器喊話,帶領現場暴徒高叫口號,又多次要求時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現身「對話」及收回對反修例的「暴動」定性等。

其間,有警員為阻止暴徒堵路,在警總汽車入口設立防線。約15分鐘後,一輛警車欲駛入警總,但遭約60名暴徒包圍,周庭等人站在車旁,不斷煽動暴徒分批圍堵警總兩個出入口,未幾數百暴徒逐漸走至軍器廠街。

案發前發訊大談包圍安排

控方指,黃之鋒當日扮演領導角色,在較高的顯眼處發出指令,除帶領滋事者喊口號,又煽動召集更多「朋友」到場。控方又在庭上讀出黃之鋒的Telegram信息,指他在案發前一天曾發信息給另一人,提及包圍警總安排,並在事後發信息稱慶幸「包圍行動」沒人受傷或被捕。控方還透露,黃之鋒及林朗彥分有兩項及4項案底,周庭則未曾犯案。

案情續指,當日除有大批暴徒圍堵警察總部出入口外,亦有暴徒向警總投擲雞蛋、塗污外牆和閉路電視。至晚上10時,有約9,000名滋事者在警察總部和灣仔警署外聚集,令職員不能出入,多個警察部門暫停運作,未能回應61宗電話求助。最終事件中有7名警員和8名餐廳員工不適,要召救護車到場,暴徒至翌日凌晨3時才全部散去。

林姓慣犯求免監 官拒絕

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先後為黃之鋒及周庭求情,指黃之鋒曾創立「學民思潮」和「香港眾志」,一直熱心參與政治。又指案發時黃之鋒年輕,亦曾多次讓路予救護車和的士經過,可見其本性「正直善良」,認為案件不涉及暴力,雖然明白判監可能性高,但仍希望可判社會服務令等較輕刑罰。至於周庭過往無案底,案發當日未曾用揚聲器說話,參與程度較低,認為雖從法律層面看是有罪,但判刑時亦應考慮參與程度,希望法庭不因其政治傾向而作出政治裁決。裁判官王詩麗則指,由於周庭早前已承認面對的兩項控罪,將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大律師譚俊傑為現職設計師的林朗彥求情,指被告是家中獨子,案發時參與程度低,大部分片段看不到他說話亦無煽惑人破壞警總,而事件中亦無人受傷。

另據被告早前的定罪記錄,大多與非法集結相關,本次只是未經批准集結,罪行嚴重性相對而言較低,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裁判官王詩麗即時反駁指,被告有4次案底為加刑因素,明言將不會考慮非監禁刑罰。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