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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官才可處理有關法官的投訴?

2020-12-05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近年,司法機構處理多宗案件惹起爭議,多名法官更因其裁決、判辭內容或判刑被批評為出現嚴重偏頗,而被大量公眾人士投訴。強烈要求成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去監察法官行為的民間聲音, 絕對是越來越多。

2020年11月26日,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許智峯,因與另外兩人在2019年7月6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涉嫌要求一位遊行人士刪除示威相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共4條控罪,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由於案件須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再訊,控方以林卓廷及許智峯不再是立法會議員為由,申請增加一項保釋條件,要求二人交出旅遊證件。不過,此申請遭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以「情況沒有重大改變」為理由而拒絕,二人最終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根據保釋條件,許智峯只要在外遊前72小時通知法庭及警方便可以。結果許智峯11月30日到丹麥,前日宣布「流亡」。

許智峯「流亡」暴露保釋寬鬆

許智峯棄保潛逃,公眾質疑既然許智峯已經沒有立法會議員的身份,高勁修法官理應批准控方要求許智峯交出旅行證件的申請,及不批准離港。事件再次證明,法院在批出保釋條件時,明顯過分寬鬆,對被告棄保潛逃的風險沒有足夠考慮。可以預期,司法機構有機會在短期內收到大量有關高勁修法官處理許智峯保釋的投訴。只是,恐怕司法機構的處理一如以往,繼續「自己查自己」。

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近日處理一宗司法覆核案件時,曾質疑由警察投訴科去調查警隊,是屬於「自己人查自己人」。司法機構本來應該以身作則,身先士卒改變「自己查自己」的陋習, 由「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就投訴作出調查,看看是否有任何人需要就事件被懲處,或是法庭現行審批擔保的法律有漏洞,需要政府馬上修訂法例,堵塞相關漏洞。

2020年12月2日,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時,強調基本法規定,只有法官才可組成審議庭,處理針對法官行為不檢的投訴。據悉,張建宗表示按基本法第八十九條所確立的框架,針對法官行為不檢指控而進行審議的審議庭,亦必須僅限由法官組成。他重申有關投訴必須由司法機構自行處理,不受外來影響或干預。

綜觀張建宗司長的言論,根本曲解基本法的內容。

基本法第四章是關於政治體制,第四章第四節標題是「司法機關」,之下包括第八十條至九十六條。 基本法第八十九條原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縱觀基本法第八十九條的內容,是關於行政長官如何行使其將各級法院法官免職的程序。任何裁判官或法官,面對公眾投訴,若投訴成立,再加上情節嚴重,被免職當然是處理方式的選項之一。不過,並不是所有投訴結果,均必會是有關法官被免職。

需速設「司法監察委員會」

基本法第八十九條的程序,只是罷免法官時需要採用的機制框架,並非訂立處理投訴法官的恒常機制。 此條文的內容根本不是說處理有關法官投訴時,必須成立一個只由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去處理。事實上,司法機構在處理與何君堯、水佳麗裁判官有關的投訴時, 均沒有成立過任何合議庭,只是由這些裁判官的上司總裁判官先完成調查報告, 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對總裁判官的調查報告作出確認。

處理法官投訴的可行做法,應成立一個獨立「司法監察委員會」,由法官和代表公眾人士的社會賢達組成,藉此加強處理法官投訴機制的透明度,挽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司法監察委員會」在調查過相關投訴後,若得出結論指法官「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當局便可啟動基本法第八十九條,組成相關的審議庭,再由行政長官根據該審議庭的建議,將有關法官免職。如此安排既符合基本法規定,也做到順應民情,合理地提高香港司法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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