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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圍警總暴徒被判刑彰顯法治公義

2020-12-05

江樂士

2019年6月21日,多達9,000名黑衣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長達十多小時,大量警務人員被困在內無法執行職務。其間大樓的入口被封、外牆被破壞,就連監控的攝錄機也被打碎。那場騷亂為社區帶來極大不便,不但交通受阻,巴士和小巴路線需要改道,亦導致警總無法處理61個999緊急電話。暴徒囂張狂暴的一幕幕令人心寒,當中包括六名無辜被困警車長達三小時的警員。然而,警察為免發生流血衝突,採取了極克制的處理方式,待緊張情勢緩和後才出手平息事件。

示威者提出各式各樣訴求,他們要求撤回逃犯條例、撤銷對衝擊立法會大樓而被捕人士的控罪,並要求撤銷對6月12日反修例行動的「暴動」定性。這些訴求顯然不合理。他們試圖以暴力來達成自己的目的,這是對法治精神的侮辱。公義終於得勝,違法分子受到了應有的制裁。黃之鋒、周庭和林朗彥因策動包圍警察總部被判監禁。三人認罪,因此獲得輕判。黃之鋒被判處入獄13個半月,周庭則被判10個月監禁,林朗彥被判入獄7個月。

顯然,組織或煽動非法集結以恐嚇他人或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並促使非法囚禁或刑事毀壞等其他罪行,都應該出於維護公眾利益的原則從嚴懲處,以儆效尤。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之一是確保公眾安全,所以各級法院都要通過合理適當量刑來表明違法必究的立場,防止犯罪行為威脅香港治安。

然而,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域主任米什拉(Yamini Mishra)回應事件時卻荒謬地聲稱:三人被判監禁是「侵犯言論自由、剝奪了和平集會權利」。這種論調,像極了前港督彭定康一貫的胡言亂語。而且,既然被告已經認罪,米什拉的論調明顯違背事實。他們並非因為行使公民權利而入獄,而是因為他們組織、煽動圍攻警察總部、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而遭到監禁。

彭定康已經不是第一次詆譭香港,他在這方面是駕輕就熟的老手。2017年,黃之鋒與另兩名搞事者因參與「涉及暴力的大規模非法集結」而被法庭判處監禁。然而,彭定康非但沒有譴責他們的暴力行為,也沒有對那些受害者表示同情,而是氣急敗壞地抨擊法庭的判決,稱判肇事者入獄是「香港政府犯下嚴重錯誤,令人震驚 」。以他在香港多年的經驗,應該知道罪犯不是由政府判處監禁,而是由法官決定的,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就此發布聯合聲明,明確指出法院「完全是依法作出裁決」。

遺憾的是,彭定康卻並沒有從那次錯判、錯誤地干預香港事務中吸取教訓,還在四處散播對香港政府不實污衊。即便他想要迴避,但至少也不得不面對事實:此案是由專業的裁判官根據三人認罪、呈堂證供以及相關法律三個方面因素,對他們嚴重破壞公眾秩序的行為依法作出判決。

若彭定康和米什拉等人能夠面對現實,就會發現在香港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違法者必遭法律制裁,正義終將得勝。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發表在《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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