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和美國對公務員發表政治性言論,都有非常嚴格的規管。在英國,公務員無論參與選舉或發表政治意見,都要事先向上級或部門首長申請。即使獲得批准許可,有關人員在參選、助選、發表政治言論、投稿報章、著書等「政治活動」中,公務員被要求保持克制,不能讓公眾有違反「政治中立」的觀感和引起所屬大臣尷尬。如有違反批准條件,上級可撤回許可。
美國在1939年通過《哈奇法》(Hatch Act),又名《防止有害政治活動法案》,限制受聯邦政府資助的僱員參與政治活動,以保證聯邦行政機關中立。該法規定受管制的僱員不得參與黨派選舉及相關政治活動,不得向下屬或有業務來往者在政治上施加影響和壓力,也不得募捐;不得在辦公時間使用政府場所和資源進行助選活動,等等。
美國設立特別調查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為所有跟公務員參與政治和發表言論的限制訂立詳細指引,並處理有關違反《哈奇法》的投訴。
《哈奇法》的有關規定被指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的條款,故不斷受到司法挑戰,但聯邦最高法院多個判例都表明,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並非絕對,法律必須在維護個人權利和維護民主社會的秩序當中取得平衡。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