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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2021-01-14
●上訴庭裁定丁屋政策全部符合基本法,特區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圖為新界丁屋。 資料圖片●上訴庭裁定丁屋政策全部符合基本法,特區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圖為新界丁屋。 資料圖片

指原審官未恰當詮釋基本法 郭卓堅上訴被駁回

濫用司法覆核以致破產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於2015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聲稱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於2019年裁定丁屋政策中的「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建屋的部分違反基本法,但新界男性原居民在認可私人土地建屋的丁權則受基本法保障。郭卓堅及呂智恆、特區政府、新界鄉議局其後均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頒發書面判詞,認為原審法官未有恰當詮釋基本法相關條文,裁定特區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即裁定丁屋政策全部符合基本法,而郭卓堅的上訴也被駁回。●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該宗司法覆核的答辯方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新界鄉議局則被列為利害關係方。郭卓堅一方稱,丁權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並聲稱基本法第四十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政府保護」屬「違憲」。

高院法官周家明於2019年裁定,現時申請丁屋契約的三種方法中,以私人協約方式或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不屬於受基本法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但新界男性原居民持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屋的丁權則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又稱只有成年男性原居民可受惠的政策是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鄉議局、政府和郭卓堅等三方均提出上訴,並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案件於去年8月聆訊時,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是保護某一組別人士的權利,不能單以「歧視」的原因裁定不合法。

余續指,在考慮基本法第四十條的同時,亦需考慮第一百二十條和一百二十二條,即保障原有土地契約和有關的一切權利,獲政府承認和保護的條款。新界原居民申建丁屋的權益,是源自於該條例,是不限於以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形式,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

私人協約換地建屋符基本法

鄉議局一方指出,考慮第四十條時,應以1990年基本法頒布時,原居民享有傳統合法的權利,而毋須考慮到古舊的歷史因素。即使法庭認為要追溯歷史,丁屋政策都是合憲,包括私人協約形式和換地方式建丁屋,新界男村民傳統上可在村內的土地建屋。

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周家明沒有把基本法第四十條,與基本法第一百二十條及一百二十二條恰當而連貫地考慮及詮釋。第四十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即使該「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定基本法時已充分考慮此點,並決定保留原居民傳統,因此撤銷原審裁決,裁定三種行使丁權的途徑,全部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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