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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訪】劉漢銓 圖達犯罪目的 「初選」即屬違法

2021-01-14
●劉漢銓指出,並非犯罪目的達成才屬犯罪,試圖犯罪亦屬犯罪。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劉漢銓指出,並非犯罪目的達成才屬犯罪,試圖犯罪亦屬犯罪。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警方日前以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55個去年「35+初選」的組織者、參與者。是次拘捕行動引發攬炒派和外國反華勢力的大肆抹黑,原全國政協常委劉漢銓在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指出,並非犯罪目的達成才屬犯罪,試圖犯罪亦屬犯罪,而「35+初選」搞手戴耀廷所寫的「攬炒十步」中已寫明,要透過取得議會「35+」,兩次否決財政預算案,迫特首辭職及特區政府停擺,說明是要以「初選」企圖達到一連串犯罪目的,故屬於違法行為。 ●香港文匯報記者 柴婧

攬炒派日前大肆抹黑超過50個組織參與「35+初選」者被捕一事,企圖打擊特區政府的執法行動、製造恐慌。劉漢銓認為,香港社會對事件存在太多「雜音」 「歪理」,導致部分市民產生不必要的恐慌。

如果自己沒有犯法,絕對不需要擔心。

他強調,香港是法治的社會,法治精神和法律制度受基本法保障,尤其香港國安法涉嫌的罪行是嚴重罪行,政府不會隨便調查起訴,若要定罪必經「三部曲」,包括執法部門在有初步證據時拘捕涉嫌違法者,在有足夠證據後由律政司起訴,並由法官審判證據是否屬實,案件是否毫無合理疑點。「如果自己沒有犯法,絕對不需要擔心。」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寫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 的,即屬犯罪」,劉漢銓認為,案件關鍵在於有關人等是否涉及使用「非法手段」以達至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以及是否涉嫌干犯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並非犯罪目的達成才屬犯罪,試圖犯罪亦屬犯罪。

劉漢銓指出,「35+初選」搞手戴耀廷所寫的「攬炒十步」中寫明,要透過取得議會「35+」,兩次否決財政預算案,迫特首辭職及特區政府停擺。劉漢銓認為,從字面上看,這一部分很關鍵,「並非犯罪目的達成才屬犯罪,試圖犯罪亦屬犯罪。」純粹的「初選」和有犯罪目的的「初選」是兩回事,透過「初選」企圖達到一連串犯罪目的就屬違法。

至於有人聲稱「攬炒十步」只是「狂想曲」,劉漢銓指,從法律上講,若是牽涉到刑事責任、有組織的「狂想計劃」依然有可能違法。

就攬炒派中人辯稱,「35+初選」符合基本法列明否決財政預算案至行政長官辭職的程序,曾任立法會議員的劉漢銓強調,立法會議員有權否決財政預算案,重點是是否合法地行使權力;立法會議員要根據預算案的內容做決策,不審閱預算案就直接否決就是濫權的表現,「關鍵是不能濫權。」

有人就以自己沒有簽署「攬炒聲明」為由推卸責任,攬炒派陣營亦傳出,日後要少簽白紙黑字的文件,以逃避法律責任。劉漢銓笑言,並非簽紙才能算做犯罪的證據,歹徒打劫銀行前亦不會簽紙,有共同目標已說明問題。

我們要法庭判決後才能最終確定是否有罪,而相關人等不需要法庭判決就知道他們「無罪」。

是次拘捕行動的是非黑白清晰,但外國反華勢力依然在國際上唱反調抹黑特區的執法行動,劉漢銓批評,這些言論明顯是干預中國內政、不尊重他國的主權,而中國並不會就外國本土的執法行動說三道四,又指出當中的諷刺︰「我們(香港)要法庭判決後才能最終確定是否有罪,而相關人等不需要法庭判決就知道他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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