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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黎3罪囚14月 訟棍緩刑獲放生

2021-04-17

兩宗組織參與非法集會案 攬炒10人判刑6至18月

涉嫌干犯國安法被還柙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0名攬炒政棍,昨日就前年8月18日及8月31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案接受判刑。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批評,一眾被告凌駕法律、衝擊法治,有預謀下蓄意違法,引來潛在暴力風險,性質嚴重,判監是唯一選項,最終10人全部判囚6個月至18個月。其中,黎智英及李卓人因兩案三罪,同因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監禁14個月。不過,胡官「放生」包括法律界的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在內的5名被告,判以緩刑不用即時做「監躉」。官司纏身的黎智英昨日首度判監後,再被加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6月15日再訊。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針對「8.18」非法集會案,現年73歲的黎智英與另外8名攬炒政棍當日在「民陣」於銅鑼灣維園發起的集會後,帶領人群非法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黎智英、李卓人、李柱銘、梁國雄、何俊仁、吳靄儀、何秀蘭不認罪受審,本月1日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成。同時,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因參與前年8月31日由灣仔至中環的非法遊行,在本月7日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

法官:判監是唯一選項

法官胡雅文就「8.18」案判刑指出,參考2019年的經驗,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分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事前已反對遊行,惟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更以其各人「名氣」做隊頭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

胡官強調,眾被告是有預謀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呼籲市民「逼爆維園」,顯然絕非偶然。由於參與人數龐大,構成風險觸發潛在暴力,判監禁是唯一選項。

胡官續說,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的角色「非常出眾」,既出席「民陣」事前記者會,更呼籲人「逼爆維園」,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6人包括黎智英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第二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眾被告罪責均等,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胡官認為,因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服務」及年老等,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刑或判處緩刑。其中,黎智英及李卓人同被判囚12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但緩刑24個月。梁國雄由於有「前科」而被判得最重,須入獄18個月。

被告凌駕法律衝擊法治

至於「8.31」案的判刑,法官胡雅文表示,當日的遊行雖然和平進行,但根據2019年的經驗,群眾聚集容易引致情緒高漲,引來潛在暴力風險。當日,警方禁止了所有集會遊行,但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3名被告無視禁令及警方在場警告,有計劃地參與其中。

胡官指出,當天的遊行以「宗教活動」為名,卻遊行往警察總部,可見遊行的真正矛頭是警方,加上3名被告都是「名人」,他們「鶴立雞群」的參與其中,無疑是鼓勵了群眾跟隨,更令群眾相信自己可因而免受刑責。

胡官強調,該3名被告決意參與示威,作出違法行為,態度猶如視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直接衝擊法治及執法者,必須判處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

胡官最終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3人認罪、沒有案底及年齡因素,黎智英及楊森准減刑至8個月,其中楊森獲准緩刑12個月,李卓人則減刑至6個月。

由於黎智英及李卓人另涉及「8.18」案,胡官下令本案其中2個月刑期與「8.18」案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兩人各共須入獄14個月。據了解,黎智英、李卓人、李柱銘,今次是首次被判處監禁,只不過李柱銘不用即時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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