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九龍西)
筆者非常明白同志朋友渴望得到法律保障他們免受暴力侵害的訴求,但為著我們下一代有一個清晰的家庭倫理價值觀,很抱歉,我無法同意政府如此修訂《家暴條例》。現在坊間爭論的問題,已經超越了原先的「反家暴」範疇,變成是香港大部分人都關心的現行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在法律上如何繼續受到確認和保障。支持修訂的人大可以繼續用不同類型的標籤,去標籤我們這些提出問題的人。但我希望各位負責任的家長、負責任的立法者好好地想清楚,現時正在討論的議題是否只是「反家暴」這麼簡單?
近日,有關是否將「同性同居關係」納入家庭定義的修訂,引來社會莫大的分歧,本人亦因為不同意在法例上首開先例,將同性同居關係界定為「猶如婚姻一樣」或「配偶」,即「丈夫或妻子」,被人稱為「道德塔利班」;有同志朋友更扭曲了我的說法,認為我的論點會令到嬤孫關係也可成為「婚姻關係」等荒謬的歸納,我實在無法同意。
為何要結婚?
根據經去年修訂的條例,異性同居關係被視作「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而「條例中凡提述「配偶」(spouse)、「婚姻」(marriage)及「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之處,須據此解釋。」在法律上,「配偶」明顯就是定義為丈夫或妻子,法律上的「猶如婚姻一樣」其實已確立了異性同居關係已可享有「猶如婚姻關係」的一些權利。
為何要結婚?相信很多現代的男女都不喜歡結婚,筆者亦有許多思想開放的朋友,特別是曾在西方生活過一段時間的一群,他們都傾向喜歡同居,害怕婚姻。因此,這類人寧可長時間拍拖也不想結婚,他們喜歡那種沒有婚姻承諾的自由,不需要為婚約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是否要結婚這個問題,確實應該由一些考慮結婚的人士認真思考清楚;的確,人們有權選擇不結婚,選擇一直同居,或與不同的男女朋友展開同居生活,但這些選擇同居生活的人應該要搞清楚,無論是異性同居或是同性同居,他們的關係確實與婚姻不一樣。婚姻帶來的權利與責任,是由法律賦予的,因此才有「一紙婚約」之說。甚麼是婚約?姑且不用最傳統的方式說婚約一定是山盟海誓,但婚約當中的「約」字,指的就是隨著婚姻關係的確立,夫婦雙方家庭因而拉在一起,成為姻親,無論是中國傳統社會還是西方社會,都有所謂「岳父」、「岳母」、「姨仔」、「舅仔」、「大姑奶」等關係存在;而已婚人士定會知道,他們需要關心的不只丈夫或妻子,還有妻子的外家和丈夫的夫家。若男女只選擇同居,雙方的家長與親屬是絕對不會因此而攀上任何親戚關係的,婚約的奇妙功效,正在於此。
同志朋友說我反對《家暴條例》修訂等於推到極端而把嬤孫關係都可以說成婚姻的說法,是絕對扭曲及錯誤的陳述。因為現時的修訂並無觸及這種關係,經去年修訂的條例,第3A條(2)款的除外已將嬤孫關係婚姻化的可能撇除;因此我們的爭議點,並不是「嬤孫論」,而是同性同居關係是否亦應適用於「猶如婚姻一樣」。已婚人士便會知道,他們需要關心的不只丈夫或妻子,還有妻子的外家和夫家。長期同居的朋友並不需要和對方的家庭拉上如此的關係,因此同居關係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應該被定義為「適用於婚姻一樣」,該定義本質已是錯誤。
事實婚姻—多夫多妻制?
在中國內地,有「事實婚姻」的規定,但規定清楚說明異性同居關係者並無其他合法配偶,而雙方是以公開的名義、以夫妻的關係,與對方的家人或朋友一起共處,這樣才可以被界定為「適用於婚姻一樣」的「事實婚姻」。大前提是,這些人本身並無其他合法配偶。反觀香港的《家暴條例》卻無如此清晰規定,若草草修訂了《家暴條例》後,將出現不少灰色存疑地帶:一名已婚者能不能有另一段異性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又視這第三者為「配偶」呢?一名已婚者又是否可以有另一段同性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又視之為「配偶」,可以受法律保護呢?政府如此草率的修訂,等於為已正式結婚的夫婦開出方便第三者介入的大門,這對那些選擇結婚、希望透過一個法定承諾以保障自己利益的人,未免太不公平了。
支持修訂的人大可以繼續用不同類型的標籤,去標籤我們這些提出問題的人。但我希望各位負責任的家長、負責任的立法者好好地想清楚,現時正在討論的議題是否只是「反家暴」這麼簡單?
反暴力不應破壞家庭
去年陳冠希事件及中大學生報「人獸交」事件發生後,坊間有評論認為,道德問題不應訴諸法律去規管;對此說法,筆者實不敢苟同。環顧現實,與道德相關的法例比比皆是,諸如:一個男士與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父親與子女不能亂倫、香港的法例支持一夫一妻制、不容許重婚等法例,都與道德息息相關,怎能說任何道德問題都不應該有法律去監管呢?
政府及同志朋友把此等討論一一說成是宗教爭論,實乃隱瞞了《家暴條例》修訂的惡果,如此修訂,將是踐踏現有婚姻制度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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