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上月下旬,元朗發生因酒後駕駛引起的嚴重交通意外,造成六人死亡的慘劇。事後各界一致要求對肇事司機判處重刑,並指現時法例刑罰太輕,未能阻嚇酒後駕駛。
據筆者了解,酒後駕駛的司機大多抱自信及僥倖心態,認為自己飲酒後仍足以應付路面情況。加上過往法庭案例中,干犯酒後駕駛的判罰較輕,從而使他們鬆懈。
事實上,在去年立法會審議《2008道路交通條例(修訂)草案》時,筆者所屬的民主黨已提出修訂,要求將首次觸犯酒後駕駛的司機的停牌期限由最少3個月增加至最少6個月。當時我們的理據是,本港過往雖然沒有規定首次觸犯酒後駕駛的停牌期限,但參考過往法庭案例,法官多數傾向對首次觸犯醉酒駕駛的司機判處停牌12個月至18個月。而在HKSAR v.WONG MAN一案中,高院法官Hon Mcmahon J更建議,假如酒精標準顯著超出法定限制,適宜判處停牌12個月期限;如超出訂明限度接近四倍,則應考慮判處停牌18個月以上的期限。
除了法庭判例外,當時我們考慮加重停牌期限的目的是為了讓酒後駕駛的刑罰更具阻嚇性,並反映對醉酒駕駛應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同時希望提醒酒後駕駛者即使他們的行為未導致人命傷亡,亦屬嚴重罪行。即使建議當時未獲立法會通過,但時至今日,筆者仍希望政府採納民主黨建議,延長最低停牌期限的罰則,並增加酒後駕駛的監禁及罰款。筆者亦促請律政司研究就判刑較輕的酒後駕駛個案向法院提出上訴,讓司法機構制訂從嚴的量刑標準。
從兩方向修訂酒後駕駛法例
此外,隨著隨機抽樣呼氣測試的新法例實施,筆者期望警方能加強執法,尤其是在假日、大型節日及有大型足球比賽的日子,增加路障抽驗駕駛者。
長遠而言,筆者認為政府可從兩個方向研究進一步修訂酒後駕駛的法例:其一是研究是否需要收緊現時血液內酒精含量的法定標準;其次是研究是否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監禁刑罰提升至與誤殺罪行(即可判處終身監禁)相等。
當然,筆者了解到兩者均具相當爭議性。例如醫學研究雖然證明,血液中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含50毫克(即本港法定標準上限)的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風險,是血液中酒精濃度為零的司機的1.83倍。但亦有意見指若收緊血液中酒精濃度至零,將出現不少爭議及讓司機誤墮法網。
在提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監禁罰則上,筆者認為若社會普遍要求及接受對危險駕駛行為提出極具阻嚇力的刑罰,政府可研究修例提升罰則。但無論政府最終是否修例,筆者希望在此奉勸各位駕駛人士,謹記元朗車禍的教訓,酒後切勿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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