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創會會長
在金融危機深化和蔓延後,西方國家都忙於整頓金融監管機制。不久前,伯南克在華盛頓舉辦的金融研討會上,提出四項整頓內容:(一)由國會立法,完善大型金融機構的清盤程序。(二)重新審視會計準則和政策。(三)規管金融交易的規模和風險,避免大型企業陷入困境。(四)成立專責機構,擔任超級「金融警察」。
香港政府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倉卒引入國際會計準則,事前卻似乎沒有辨正這些準則是否適合香港所有公司。新的國際會計準則包括把資產以市值結算,形成公司盈虧大起大落;也把稽核分為兩大類:即為大公司而設的大GAPP和為小公司而設並需要符合公司法例第141章D條的小GAPP。問題是香港公司法32章14lD(3)(a)條(公司法)列明引用這些條例的公司不能「擁有任何附屬公司,或是另一間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是一間現有公司的附屬公司;」即是說無論該公司的資產是多少,也不論是上市或非上市,只要是有控股結構的公司,這章節即不適用。
本港公司法條款需完善
另一方面,擴大禁止董事買賣股票期,西方金融市場大多在牛市時推出,預防董事利用內幕信息炒作,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香港卻要在熊市時實行,無意中製造了讓炒家沽空的方便,綁住了董事保護其公司的手腳、不能反擊炒家,結果引起香港很多上市公司的強烈反彈。儘管港交所後來收回成命,將七個月禁售期縮短為三個月,但卻仍為擴大禁售期進行部署。
香港在規管金融交易的規模和風險中暴露出監管問題。例如:雷曼「迷債」事件就說明,監管銀行的金管局和監管金融衍生產品的證監會缺乏必要的協調,財政司和有關決策局後知後覺,未能發揮主動和積極作用。例如,作為香港金融信心標誌的老牌銀行匯豐進軍美國金融市場,香港監管機構完全無所作為;匯豐出現重大虧損,要配股集資,事先已經跟其他上市公司的慣例一樣發出盈警,監管機構還是置若罔聞;匯豐在配股集資、發債集資和政府注資等多項不同選擇中,對香港金融市場和社會信心的影響,香港政府及監管機構也沒有作比較、分析和評估,充耳不聞。
西方主要股票市場都有禁沽的規定,以保護本國金融市場免受國際炒家的狙擊,香港卻仍未打算追隨。這樣做的不妥當之處是包括:如果季報得以推行,則禁售期將增至五個月,與現在縮短禁售期減至三個月的政策相矛盾;西方主要股票市場通常在牛市擴大禁售期,香港正值熊市,不但不應考慮擴大,更應縮短禁售期;增加兩次季報將增加上市公司的工作量和費用,上市公司目前處境艱難,實在不宜百上加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