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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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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拉客」非企街 「唆使他人罪」惹激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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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扮嫖客在網上「放蛇」,成功偵破援交案的探員張大堯(藍衣),與上司陳國雄警長離開法庭。

 今次是本港首宗性工作者透過網站張貼賣淫廣告招徠生意而被起訴的案件。控辯雙方昨就如何構成「唆使」元素展開法律觀點的爭拗。辯方大律師王耀輝不諱言指被告為性工作者,但強調在本港擔任妓女並非犯法,「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的立法原意,是針對「企街拉客」的性工作者,以避免他們在公眾地方滋擾普通市民,故相關案例的被告,均為「企街拉客」的妓女,但此條例似乎不適用於本案。

辯方律師堅稱無滋擾公眾

 王律師指即使控方案情成立,根本未能證明被告曾唆使他人。他解釋本案被告並非在街上「拉客」,她只是在網站上列明交易條件和要求,若對方有興趣可透過msn聯絡,但「mind(介意)的話就唔好add(加入)我」,且網站並非公眾地方,故並未造成滋擾的情況。他指被告與嫖客相約見面交易時,只是執行雙方於msn訂立的協議,即使被告曾提出交易價錢,亦只是提醒嫖客有關的價錢,而非唆使他進行性交易。

裁判官將案押至下月審理

 控方則認為網上的廣告和洽談只是誘因,被告與警員由港鐵站至酒店的對話足以構成「唆使」元素。裁判官認為賣淫廣告的模式開始有變化,為謹慎處理本案,故把案件押後一個月,讓控方派政府律師到庭闡釋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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