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眾所周知,香港「因毒品而得以開埠」。十八世紀英國人向中國傾銷鴉片,危害到中國的國計民生,結果導致鴉片戰爭,中英紛爭以中國割讓香港暫告一段落。近日香港毒禍日趨嚴重,接二連三發生初中學生肆無忌憚在學校內「吸毒」的事件,震驚全城。這些新時代毒品的禍害遠超早已過時落伍的鴉片,鴉片對吸食者身心的傷害相對不算特別嚴重,抽大煙的人照樣可以工作、讀書、成家,不似今天的所謂「軟性毒品」可以永遠損害服用者的智力和體能。看來先前社會上對於實行學校強制驗毒建議的爭論可以平息,問題只是怎樣執行而已。強制驗毒在一些國際學校已經行之有效,當然只針對疑似吸毒的學生,不會無緣無故全校推行。例如涉嫌吸毒學生出現精神恍惚的情況,顯示出一派服食過量精神科藥物的症狀,才去實行強制驗毒,何來「標籤效應」?
「吸毒」的說法跟鴉片、海洛英等毒品的服用方法有關,通常真的要使用工具來「吸」,比較麻煩。後出的可卡因是粉末狀,也可以從鼻孔直接吸入體內,仍可算是吸毒,但已方便得多。今天最流行的毒品主要是現代西方醫學認可的精神科藥品,具有傳統毒品的興奮或迷幻作用,一般製成藥丸、藥片,自然不可能吸而只能服食,於是成為新一代癮君子的新選擇。但是「服毒」一詞過去是指服食毒品來自殺,今天香港人的服食新毒品經常被稱為「濫用藥物」,有人美化為「娛樂性用藥」,或簡單的淡化為「用藥」。政府意圖將「濫用精神科藥物」改稱為「濫用精神科毒品」,以加強對市民的警惕作用。但是又令精神科醫生和精神病患者感到不安,或會令到真正有需要「用藥」的病人感到被當作「吸毒者」。「濫藥」從字面已經是錯事一樁,濫總是不好;「用藥」則是正面的提法,有實際作用才去用,精神病患者使用精神科藥物才是「用藥」,沒有精神病而自把自為跨過醫生自行服用,自然是「濫用」。
巧立名目會誤導年青人,甚麼「軟性毒品」、「娛樂性用藥」都是害人的鬼話。先前香港有年青藝人旅遊日本時被發現攜有大麻,最諷刺的是當事人竟然有份參與香港的禁毒宣傳。事發後,少不免有名人揚言年輕時也抽過大麻,沒有甚麼大不了,亦有人認為大麻不算毒品。但是入鄉隨俗、入國問禁,日本法例既將大麻定性為毒品,在日本境內大麻是毒品這一回事實在無可辯駁。
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想來想去,「吸毒」、「濫用精神科藥物」、「服用精神科毒品」的提法都各有毛病。如要創製新詞,似乎可以說「非法使用烈性藥物」。我這個想法是借用過去香港政府規管中藥的做法,其實許多藥品都有毒性,中藥、西藥皆然,利於治病還是會令人中毒每每視乎服用劑量。
未經醫生處方、從「地下」途徑購買受管制的精神科藥物,自然屬非法行為。那些藥物原本用來治病,說是「毒品」很不好聽,但既然多吃有嚴重的副作用,稱為「烈性」亦很中肯。如果嫌這個新詞太長,亦可造化為「非法用藥」,總之亂服精神科藥物就算犯法,這樣對禁毒工作當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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