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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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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質疑專委會傳召權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8-1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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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法律界「明日之星」Dinah Rose代表新世界出庭。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新世界中國主席鄭家純與執行董事梁志堅,挑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司法覆核聆訊,昨日正式在高等法院展開。代表新世界的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指,《基本法》只賦予立會大會有傳召權調查,但未賦權立會屬下的專責委員會擁有同樣的傳召權,《基本法》中亦無提及立會可強制命令普通市民出席研訊,故質疑立會調查梁展文事件專委會傳召鄭梁兩人抵觸了《基本法》第73條。

 昨日首日聆訊的重點,是立會專責委員會是否有權傳

召證人作供。代表新世界的Dinah Rose在陳詞時提出3點論據(見表),質疑專責委員會運用特權法傳召證人已抵觸了《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Dinah Rose指,在香港回歸前,賦予當時立法局傳召權力的特權法於1972年引入,1985年修訂。不過,香港回歸後,一切法例均不能凌駕於《基本法》之上,意味相關的特權法不符《基本法》規定者,不能直接套用於回歸後的立法會,故立法會目前行使的權力,僅限於《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她續說,根據《基本法》第73條,其中字眼為「立法會」,意味只有全體60名議員的立法會大會,才有權傳召證人作供,權力不能下放到由少數人組成的委員會。立會是次賦予專責委員會擁有傳召權進行調查,已超越《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

立會含專委會成爭拗點

 立法會一方其中一個爭拗點,是《基本法》第73條中所指的「立法會」字眼,實際上包含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不過,Dinah Rose引述資料指,代表是案答辯人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李柱銘,當年在擔任《基本法》草委時曾爭論在《基本法》第73條中加入「立法會專責委員」的字眼,而最終該條例僅列出「立法會」,反映《基本法》第73條的立法原意,只想賦予權力給整個立法會,以免出現濫權的情況。

 她又指,自特權法於72年引入香港直至90年,立法局從沒有引用特權條例第9條傳召證人出庭作供,至93年調查廉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事件才首度引用,而當時立法會在採用該條例時都會十分小心,不會輕易使用。

 同時,《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9條表明,若被立法會傳召的證人拒絕應訊或遞交證據,將面臨罰款1萬元及入獄12個月的刑事懲罰,她質疑「既然立法會擁有如此龐大剝削他人自由的權力,又怎可能只交給一個僅牽涉12名成員的專責委員會弄權」。

辯方引證醫委會紀律聆訊

 代表立法會的Anthony Lester在陳詞時反駁指,醫務委員會下的紀律聆訊,亦只有少數人參與,仍有權對醫生展開聆訊及停牌。對此,Dinah Rose重申,《基本法》第48條(11)節中指出行政長官可基於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的公務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及提供證據,這條例中卻刻意提及「其屬下的委員會」,故《基本法》第48條與第73條例相比,可見《基本法》草委是清楚在第48條中列出「委員會」這個字眼,從而推斷當年的草委絕對把「立法會」和「專責委員會」分開處理,而非在73條中「漏招」。是次聆訊今日會繼續在高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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