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第4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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