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人命,罪犯應該受怎樣的懲罰?貨車司機羅少權醉酒駕駛,斷送6條人命,6個家庭從此支離破碎,法官昨判處羅少權入獄6年,死者家屬狠批判刑過輕。今次案件判刑是重?是輕?從不同角度去看,會有懸殊的答案。
站在死者家屬角度,他們痛失至親,1條人命只入獄1年,就能夠抵償他們的痛苦了嗎?當然不能,這個刑罰確實太輕。站在社會中抱著寬恕心的人士的角度,即使判羅少權終身監禁,也不能令已逝者起死回生,如今他真心悔過,法庭對他作出適當懲處,便已經足夠。而從社會理性角度去看,最重要的應該是,法庭通過對羅少權的刑罰,向社會發出怎樣的訊息。
帶出訊息 形成阻嚇作用
確實,情、理、法的平衡,體現著一個法制社會、一個人道社會的價值取向。法庭量刑,既不單止是對死者家屬的交代,也不單止是對被告的懲罰與寬恕;更最重要的考慮,應該是透過適當的判刑,帶出最清晰的訊息,表達社會不容忍類似意外不斷發生的態度,形成合理而有效的阻嚇作用。
如果超越死者家屬及肇禍司機本身,超越痛苦與同情的情感,超越譴責與寬恕的心態,昨日法官的量刑是否合理,就值得深思了。■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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