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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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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與蓄意有別 學者料難翻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0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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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馬洲六死車禍所有死者家屬均異口同聲批評判刑太輕,要求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

 【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落馬洲6死車禍,被告羅少權被判入獄6年,死者家屬要求法庭重判。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雖然被告承認誤殺罪,但今次案情本屬危險駕駛,法庭仍會根據危險駕駛罪判刑,他相信成功翻判的機會不大,「法庭不可能判處一個刑罰是超越了交替性控罪,因為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最高刑罰,經修例後,由入獄5年增加至10年。」由於被告承認控罪獲扣減刑期,實際量刑標準是9年,今次被告被判刑6年,在法例上算是合理。

 律師梁永鏗亦表示,今次案件本質屬於交通意外,跟蓄意、有意圖去傷害別人的罪行不同,「在法律角度來看,這是交通意外,不是有意圖去做壞事。」梁永鏗說,在未修例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政府去年中修例後,最高刑罰提高至10年,由於被告承認控罪,法庭會按標準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現在他被判6年,換言之原本是判監9年,其實(判刑)已經不算輕。」

 醉駕導致他人死亡被控誤殺罪,在港並非首宗。1983年,富商邱德根的兒子邱達成,於何文田公主道醉駕直衝警察路障,結果路障上的警員鄭孟輝被邱車拖行約1公里,送院不治。邱達成最終被裁定誤殺罪成,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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