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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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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點江山:不能對「公社」極端口號聽之任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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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 全國政協委員 策略發展委員會委員

 公民黨、社民連沿�茪洃介繫鋮號D愈走愈遠,口號則愈提愈離譜,繼違憲違法的「公投」之後,是有造反含義的「全民起義」,最新版本則是「解放香港」。事緣早前在所謂「五區公投起動大會」上,「公投起義」參與者陳偉業狂呼「解放香港」,梁國雄(長毛)則公然叫囂「呢場運動(公投起義)遲早要來,來得愈早,香港就解放得愈早」!跟�茈x下一小撮人大喊大叫「解放香港」,將反中亂港情緒推向極致!

 根據《辭海》解釋,「起義」(uprising)的含義就是(反抗暴政的)進步的革命的公開武裝行動;而「解放」(Liberate)的含義就是從反動統治的壓迫下通過鬥爭得到自由,泛指解除束縛,得到自由或發展。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一詞經常用於特指中國革命勝利、新中國成立這一事情。

 由此可見,「公社連」提出「全民起義」、「解放香港」,前提是認定七百萬港人「受壓迫」,沒有自由,將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法統視為「反動統治」,屬於要反抗和推翻的對象。用心何其毒也!這種極端主義的口號,已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也越出了政制發展討論的路軌,具有赤裸裸的反中亂港性質!

暴露赤裸裸的反中亂港性質

 人們不禁要問:回歸前,港督由倫敦欽點,在香港擁有生殺予奪大權,是絕對的獨裁;立法局百多年從無直選,臨到過渡期,為�荂u民主拒共」才引入部分直選。當時的香港是公認的「有法治而無民主」,為甚麼「公社連」這班「造反派」當時不號召「起義」、不疾呼「解放」,偏偏要等香港回歸祖國,特首由港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經中央政府任命,立法會議席全部由選舉(一半地區直選,一半功能組別)產生,比港英殖民統治民主好多倍時才來大喊「全民起義」、「解放香港」呢?這不是很奇怪嗎?

 公民黨、社民連打出「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口號後,引來正義輿論齊聲譴責,除指斥「公投」違憲違法、涉嫌「獨港」之外,連某些一向政治中立的專業人士乃至「泛民」中人也認為使用「起義」一詞實屬不當、不智!令人詫異的是,自詡「法律精英」的「公投起義」總發言人、公民黨頭目余若薇居然狡辯,「起義」是指「起來爭取公義」云云,真是偷換概念強姦詞典!

 如果按照余大狀的邏輯去演繹:有人策劃「打劫」,你說「打劫有罪」,他也可以說:「打劫」是指「打擊貪官,劫富濟貧」,完全正義;有人教唆「偷竊」,你說「偷竊犯法」,他也可以說:「偷竊」是指「偷偷笑,竊竊私語」,很正常;有人搞「爆炸」,你說「爆炸乃恐怖所為」,他也可以說「爆炸」是指「爆羊肉,炸子雞」,煮���隉I如果余大狀的邏輯成立,在類似詭辯下,豈不是所有犯罪概念都可以被偷換變成無罪?搞政治,不管其政治取向如何,總要講點邏輯,不能扭橫摺曲吧?何況,我們都是人而不是神,人誰能無錯?有誰「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香港人教仔女:「錯就要認,打要企定。」身為政治人物有錯不認,反而文過飾非,砌詞狡辯,這種惡劣做法只會令自己從道德高地滾下來,成為笑柄而已!

起義口號已干犯「煽動意圖」罪

 除所謂「全民起義」之外,加上「公社連」最新喊出的「解放香港」口號,已可能牽涉到香港法例下的「煽動意圖罪」。根據香港法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罪包括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等,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並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判囚三年。

 以此對照「公社連」所提出的口號「全民起義」、「解放香港」,其含義全部是將現存由中央到特區的政權、法統定位為「暴政」、「壓迫者」、「失去合法性」,屬於應以革命、暴力推翻之對象;這不是赤裸裸的「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按:當然包括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決定)」又是甚麼?這不是貨真價實的「或引起對香港司法(按:當然包括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決定)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又是甚麼?這不是「發表煽動文字」又是甚麼?

 香港既是多元的自由社會,也是法治社會,法治是自由的界限。基於此,任何意見表達及集會、遊行、示威所打出的口號必須遵守基本法,遵循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遵守公安條例規定,不得煽動市民仇恨、藐視、離叛現存政權、法統,不得破壞社會安寧和衝擊公眾秩序,這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優良傳統。

 然而,近年來在反對派帶壞頭和唆使下,天星碼頭及皇后碼頭事件、違反禁區條例的羅湖橋示威事件、衝擊中聯辦事件、圍堵立法會事件等等,違反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矛頭指向「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社會事件愈來愈多,大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之勢,而政府處理這類破壞社會秩序的行徑往往顯得束手無策,十分被動。

當局應反制公社的極端行動

 其實,面對脫序的社會事件,特區政府之所以進退失據,成為「冇牙老虎」,很大程度是由於自廢法治武功造成的。姑且以二○○七年皇后碼頭事件為例,所謂「本土行動」非法佔據公共地方幾個月,阻差辦公,完全觸犯刑律,為何不第一時間加以檢控?而且在當年八月初警力清場後,為何仍不對滋事分子展開追究?另外,本應於當年二月移交給承建商的填海工地,被非法佔據延至八月才能移交,須按合約賠償誤工費給承建商,這些都是納稅人血汗錢,為何不採取民事索償向滋事分子逐一追討,告到他們破產「殺一儆百」?

 正因為港府某些時候將民粹誤判為民意,心太慈,手太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令滋事分子搗亂「零成本」,犯案造成社會損失後既不用受懲罰,也不用付出代價,而且可以「出位」,當然愈加膽大妄為。於是,其他人有樣學樣,行動越來越過激,口號越提越極端,反社會運動一發不可收拾!

 古語:「不審時寬嚴皆失」,面對一小撮反對派政客一浪高過一浪的極端主義行徑,香港特區政府應讓律政司研究一下「公社連」的過激口號以及最近一連串衝擊事件組織者、參與者有否牴觸法例,該檢控時就檢控。不能學東郭先生,再對反中亂港逆流和破壞社會秩序的壞人壞事聽之任之!須知對反中亂港極端口號、行徑的容忍,就是對廣大港人求和諧、求穩定、求發展主流願景的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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