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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立法會大樓外示威,批評公社連的所謂「公投」浪費公帑。
宋小莊 法學博士
反對派議員辭職啟動「公投」,後患無窮,不但要消耗公帑安排補選,而且以後任何議員對現行體制不滿意,就可以不按法定程序行事,以訴諸辭職、「製造公投」來衝擊,達成目的。其實,基本法早已對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作出了預防,立法機構和特區政府應該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維護基本法的尊嚴,不能任由香港成為「公投之都」。
一月二十六日社民連黃毓民、梁國雄、陳偉業,公民黨梁家傑、陳淑莊五名立法會議員向立法會秘書長吳文華遞交辭職信,信中稱通過辭職促成補選,創造變相公投,「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
「辭職公投」後患無窮
由此看出,公社兩黨試圖以「公投」改變香港基本法兩個附件的既定程序,包括經立法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政改的步驟,改由所謂公投決定。這說明公社兩黨心存膽怯,生怕推進民主的政改方案獲得通過,不得不背水一戰。
對此一戰,要由自殘自傷的所謂「辭職」啟動。如公社兩黨議員自廢武功倒也罷了,但卻要由特區政府消耗公帑安排補選。此例一開,後患無窮,任何議員只要對現行體制不滿意,就可以不按法定程序行事,就可以訴諸辭職,製造公投議決之法,如法炮製。尤有甚者,稱之為「全民起義」,香港從此無法無天矣!可以想像,香港將年年有辭職,年年有補選,年年有「公投」,香港將成為世界「公投之都」了。
濫用程序的請辭違反基本法
難道用「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的基本法如此不濟嗎?當然不是,香港基本法像先知般地預先作了提防。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1)項明確把「因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包含任何故意調皮搗蛋不願意履行職務)而喪失議員資格的宣告權授給了立法會主席。
根據基本法的設計,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因此,他可憑借良好而正當的判斷力,決定作出議員是否喪失資格的宣告。對故意濫用程序、浪費公帑的議員的請辭,他就有權不作出宣告。
可惜的是,香港法例第五百四十二章《立法會條例》第十四條卻把該宣告權交給了辭職議員本人。如議員本人寫上日期,則由議員本人決定生效日期;如未寫日期,則由立法會秘書決定生效日期。把如此這般重要的事項,交給議員本人或議會的職員決定,顯然與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相抵觸。
採取補救維護基本法尊嚴
鑒於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為了維護基本法的尊嚴,筆者建議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抵制行動:
(一)由立法會主席或一月二十七日杯葛辭職行動的立法會議員向高院原訟庭申請司法覆核,宣告上述條例的有關條文抵觸基本法。
(二)由立法會主席或上述議員或特區政府向高院原訟庭申請禁制令,禁止立法會秘書在辭職生效二十一日內刊憲立法會出現空缺。
(三)由行政長官的立法會提出緊急修訂上述條例有關規定的法案,或由議員提出後轉由政府接手提出修訂。
如果香港特區無人願意提出,為了「一國兩制」的事業,為了維護香港基本法的尊嚴,中央需考慮出手,可以採取的措施也有三項:
(一)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釋法,把喪失議員資格的宣告權再交給立法會主席。
(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發回有關條文,使特區重新制定有溯及力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三)根據主權,採取任何中央認為適當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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