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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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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報警 律師指可索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4-10]     我要評論

 【本報訊】瑪嘉烈醫院男嬰下體、臀部慘遭燙傷,其父母已報警處理。根據香港法例第217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疏忽照顧可構成罪行,最高判監禁10年。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根據有關法例,負責看管或照顧嬰兒的人,若因疏忽導致嬰兒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即屬違法。但他指出,疏忽照顧舉證困難,相信男嬰父母難以透過該條例,向涉事護士追討刑事責任。

是否永久傷 再訂賠償額

 他又指,男嬰父母可循民事途徑向醫管局及有關護士索償,由於訴訟有6年追溯期,建議男嬰父母等到男嬰病情穩定,觀察是否造成永久創傷及疤痕,再計算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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