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 雲
商台播出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呼籲參加五月二日普選大遊行的廣告,這是電台歷史上第一個挑戰法律的政治廣告。根據廣管局的「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除非得到廣管局事先批准,否則不得播放有政治色彩的廣告。」劉慧卿表示,她是以三萬八千多元在商台購買廣告時段,在本周一開始至周日,每日播放十次,每次播放十秒左右。廣告內容是:「我係劉慧卿,係時候普選啦,呢個星期日,有普選大遊行,三點鐘記得來維園啦。」
這個所謂遊行,矛頭針對特區政府的政改方案,也配合某些政治組織的補選政綱,其政治色彩想賴也賴不了。到時遊行會有大量標語、橫額、口號出現,執法部門可以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政治活動,也是配合某些人的選舉口號的選舉造勢活動。
所以,有人說這「只是一群人的活動的廣告」,不是政治廣告,是站不住腳的。政府向電台發牌,己訂有廣告守則,廣告不能涉及政治色彩,電台應守法經營。劉慧卿的廣告不論從動機、行為、效果都是為了政治,這是明擺�茠滿C商台明顯違反了法律。商台狡猾之處,是先主動向民建聯推銷節目方案,收取金錢,講明娛樂節目,但又貼上「民建聯與商台首度合作」之標籤,先拉人落水,然後搶先播出劉慧卿的政治廣告,事後將兩者混淆,反對派人士大講「對政黨應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廣告明顯為某些政黨的所謂「公民投票」和補選活動造勢,商台是為了突破政治廣告的限制而投石問路,預先製造輿論。
法律是公正的,誰違法規,執法部門就要嚴格執法,依章懲處,法律公正應讓廣大市民都看得到,證明沒有人可狡詐辯解、以「平等對待政黨」作為犯法之借口。任何試沙煲的做法,執法者都應以明朗執法的行動,使之知難而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