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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龍資深大律師 律政司司長
正如約翰•摩根曾經說過一句話:「如果你想往任何地方進發,首要之一步就是決定你不選擇在原地逗留。」我們需要放遠目光跨越2012,要看長遠,我好希望立法會議員投票支持2012年的政改方案,然後繼續向前邁進。
1.普選時間表
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中訂出了2017及2020的普選時間表。這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一個最莊嚴和最具法律效力的方式所作的決定,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都是毋庸置疑的。
為何《決定》提及普選時間表時用字仍然是「可以」而不是「必定」有普選呢?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2004年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人大常委會不能在沒有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及沒有在行政長官同意下,單方面強制特區於2017及2020或任何其他年份實行任何特定選舉辦法,這表現了對特區憲制角色的尊重。因此,社會各界人士就選舉模式上的共識是十分重要。
2.法律程序
在朝�荋馭麊熙戽蚰媦迠i發的過程中,如要修改《基本法》有關附件規定的任何選舉辦法,我們必須要遵循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訂定的「五部曲」法律程序。人大常委會強調,而在《基本法》也可看到,任何一個上述選舉辦法的修改,均須遵循「五部曲」的程序。
根據「五部曲」,就目前來說,特區政府只獲人大常委會授權處理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這兩個選舉的選舉辦法,但並沒有獲授權處理隨後選舉的選舉辦法。
「五部曲」包括:
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的議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行政長官將有關的法案報人大常委會,予以批准或備案。
我想強調「五部曲」的第三部,是有關議案必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這意味�荌ㄚD獲得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否則即使有關議案獲得特區政府和人大常委會全力支持,亦不能作出修改。這正是2005年的情況,也正是我們現在要盡力嘗試避免的。
3.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特區政府已經確定最終的普選選舉制度須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而現時功能界別的模式並未能符合這些原則,因此不可以保留這個模式。
在現階段,如果嘗試在廣泛原則之外進一步為「普及」和「平等」下定義,即使是把它解釋為原則性的事宜,都會不能避免地牽涉到探討普選的細節安排。這並非特區政府在現階段獲授權進行的工作。我們願意聽取及紀錄有關普選模式的意見,讓下屆政府積極跟進。
事實上,在2007年的人大常委會《決定》已清楚說明,2017年行政長官「會由全港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這表示由所有合資格選民按照「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是「普及」和「平等」原則的明確體現。這些原則的體現對於日後我們處理2020年如何以普選產生立法會時,也有參考作用。
另一方面,有關選舉投票權的原則及標準,可以透過不同的政治制度達成,並沒有一個單一的模式。不過,選舉投票權一定不應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所規限。
4.2012年的政改範圍的限制
關於2012年的兩個選舉辦法,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已經訂定了修改上的限制:
(1)2012年不會實行普選。
(2)分區直選與功能界別一半一半(50:50)比例維持不變。
(3)分區直選與功能界別分開投票的安排維持不變。
(4)在符合這些規定下,則可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改革。
5.政府的建議是邁向正確方向的一步
2012年政改方案可能不是各方均滿意的一大步,但毋庸置疑,它是朝�荋馭鴽@為最終目標的正確方向邁進,因為:
(1)增加民主成分及選舉的代表性:區議會有三百三十萬選民;如實行有關立法會產生的建議,全部七十名立法會議員有差不多六成將直接或間接由分區直選產生,把現時由地區選舉產生議員的比例由百分之五十增至百分之六十。同時間,傳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員的比例,亦將會由百分之五十減至百分之四十。這些改變對於將來如何最終處理功能界別,可以凝聚更大的共識。
(2)不增加傳統功能界別議席:相反,以功能界別制度下最具選民基礎的區議會民選議員來填補新增的功能界別議席。
(3)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由八百人增至1,200人,其中第四個界別的名額有四分之三(75人)分配予直選區議員,即是委任區議員不投票,因此更具代表性。
有人說,2012年的政改方案是「爛方案」,走錯了方向,帶香港人走進死胡同,去了假普選,但為何會這樣說呢?
(1)有人說是因為要在2012年仍保留功能界別?但根據《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規定,在2012年必須繼續維持功能界別。所以,在現有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我們已盡量擴大新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跟傳統的功能界別模式相距最遠。
(2)有人說是因為建議方案與2005年方案比較,是一個倒退的方案?但首先,我們要比較的是在現行制度與建議辦法之間的比較。當然,有人又指出2005年選舉委員是建議增至1,600人,但現時的建議只增至1,200人。然而,這樣的比較未必恰當,因為在2005年,區議會的議員是包括所有委任區議員,但今次我們建議的是剔除了委任區議員。
6.未來路向和2012年以後的修改
就2012年以後的選舉辦法可以作出什麼修改,雖然本屆政府在現階段未獲授權處理這些事宜,但我們必定會繼續協助下屆政府解決這些事宜,所以建議的一些事項,亦是朝�茬o方向進行,包括:
(1)從現在開始,在實質上是不可能再增加或加強傳統功能界別的席位。
(2)收集有關如何處理功能界別的意見,供下屆政府積極跟進。
(3)建議在通過2012年政改方案後,就取消區議會委任制的問題提出建議,以進一步加強區議會的代表性。
7.投票「支持」必有益處,即使益處非大家期望中的最大益處
(1)如果我們通過這方案,可即時得到有關修改所帶來的好處,包括擴大民主成分和選舉的代表性。
(2)引入進一步的修改,可進一步凝聚共識,增加互信,為2017年及2020年的普選鋪路。在談判的過程中,如果雙方願意踏上一個新的平台,就能看到在下面無法看到的事物。在這個平台上,人的組合及當中微妙的政治權力平衡亦會有所不同,有助達至共識。
(3)在法律上,支持2012年政改方案以及爭取在2017年及2020年普選最終採用的方式,是兩項獨立事宜,沒有理由在法律上要綑綁處理。
(4)接受2012年政改方案,不會妨礙持續尋求廢除功能界別或持續尋求澄清普選原則的訴求。
(5)我知道這最終是一個政治判斷,但我個人的看法是,如果利用否決2012年政改方案作為談判籌碼,以爭取特區政府承諾對2012年以後選舉辦法作出任何特定修改,包括廢除功能組別,並非明智之舉,因為這些承諾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及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是特區政府不能做的。
8.如果投「反對」票不通過這政改方案,會對特區、會對我們造成損害,甚至是重大的損害。
(1)不通過2012年政改方案,是原地踏步,完全沒有進展。
(2)否決方案,會削弱特區本身得到必需共識邁向普選的能力,以致「五部曲」中的第三部更難以完成。這樣會使下一輪(即2016年及2017年)的政制改革,更難達到共識。
(3)進一步的社會分化會令市民和社會付出非常沉重的代價。
9.結論
我們需要放遠目光跨越2012,要看長遠,我好希望立法會議員投票支持2012年的政改方案,然後繼續向前邁進。正如John Pierpont Morgan(約翰.摩根)(JP Morgan Company及Chase Manhattan Bank的創辦人)曾經說過一句話,我認為很有意思,英文是:"The first step towards getting somewhere is to decide that you are not going to stay where you are"。中文意思就是:「如果你想往任何地方進發,首要之一步就是決定你不選擇在原地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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