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前年10月15日筆者在《文匯報》發表《立法會主席沒有票嗎?》一文,認為立法會主席有兩票,一票是作為議員的投票權利,另一票是作為主席在正反相持的情況下,投決定性一票的特殊權利。
立法會主席有投票權邏輯正確
由於最近曾鈺成為玉成2012年政改方案打算辭去主席一職,做回普通議員而投一票,有朋友問為何如此,難道當主席連一票都沒有嗎?到底甚麼道理,竟有此事?
筆者並沒有改變前年的想法。之所以意見未被採納,並不是孫悟空沒有「法力」,而是香港特區政要都是「自唸緊箍咒的唐僧」,面對「妖精」時,只懂念念有詞,限制「孫行者」活動。
要證明立法會主席有普通議員的一票,可以採用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法:
凡立法會議員都可以投票;
立法會主席也是立法會議員;
所以立法會主席也可以投票。
上述形式邏輯的推斷是正確的,但並非大晒。
議事規則無限制主席不能投票
邏輯要服從於法律,如果《立法會議事規則》有立法會議員當上主席不得投票的規定,而該規定並不抵觸《基本法》,主席當然就不得投票。但該議事規則既無此限制,主席當然仍可行使作為議員的投票權利,沒有必要自戴鐐銬。
該議事規則不但沒有限制主席投票的規定,第92條還明確,「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例如2012年政改方案要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按一般情況「全體議員」為60人,而按實際情況「全體議員」為55人,前者40票通過,後者37票通過。目前建制派共37名議員,只要提前表決,或補選延後,或有其他情事,就通過了。但立法會主席以為玆事體大,不敢決定。結果就由政務司司長越俎代庖,到立法會宣布為40人。中央很顯然是希望2012年政改方案獲得通過,但立法會主席和政務司司長取態似有矛盾。
該議事規則第92條還規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合適,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規則和程序處理。」香港雖屬地方,但可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對立法會主席可否在關鍵時刻投票,外國的做法可以作為他山之玉來借鑑,這樣並非崇洋媚外。
美英議長可投關鍵性一票
美國憲法第1條第3款第4項規定,「副總統為參議院之議長,但除該院參議員可否同票時,無表決權。」該項明確,美國參議院議長受憲法的限制通常不能投票,但為打破僵局可以投票。但如何投票,憲法未作明示。
英國根據憲法慣例(Convention)下議院議長也可以投關鍵性一票;又根據19世紀傳下的另一個慣例(Denison rule),議長投票必須支持政府。英國實行議會內閣制,建立這種慣例,雖剝奪了議長本身的裁量權,但也無可厚非。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這樣可以解決立法會主席是否有票的問題了。曾鈺成完全不必辭職,就可以投關鍵性一票。而他投票後,因違反所謂競選承諾,可能需要辭職。但辭職後又可以再競選主席了。公社五子(一說「五丑」、「五賊」)辭職後可以再參選,主席沒有理由不可以。筆者希望,曾主席辭職再選時不要再作當選後不投票的承諾了,免得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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