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聯僑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
建造業的分判制度由來已久。早期的分判制度尚算有助提升行業的生產力及妥善運用人力資源。在地產高峰時期,分判制度下的各層承判者大多能獲得合理利潤,此種未有明確法律規管的分包制度便一直沿用至今。然而香港過去十多年的經濟低迷卻使分判制度產生異變,催化成為無增值的濫判。這種無增值的濫判,是建造業的毒瘤,長年為害行業,已經到了不能不根治的地步。
無增值濫判危害行業
回顧建造業的分判制度,最初是因應工程需要,將各工種專業化,形成專業分判制度。總承建商在投得工程時按工種或工序分判出去,讓承判者各司其職,各盡所長去完成工程。當中有些分判商更發展成為建築公司,而跟隨的下判判頭又變成專業分包商,可謂各方得益。然而,變種後的無增值濫判制度,不但未能提升工程效率,並且更損害了分判制度下的各層承判者及最基層的建造業工人。
以我們香港建造業總工會於2006年暑假處理的一宗發生於筲箕灣某中學的外牆維修搭棚工程勞資糾紛為例,因着工會協助工友追訴欠薪,勞資審裁處竟然就這個簡單的維修工程審出一個「八判」來。事實上當中只有頭尾的建築商是有用的,其他夾在中間的六層分判,大都是拿了工程費不做工程的「皮包商」,他們買賣合約,中間盤剝得利。只要其中有人收錢不給下層分判,俗稱「托水籠」,就產生「骨牌」效應,造成下判無錢出糧。大批欠薪個案因着無增值的濫判而出現。建造工人到勞工處、勞資審裁處追糧,往往過五關斬六將,最終還要折扣收糧,令工人怨聲載道,激烈的工潮與抗爭由此爆發,整個社會為此耗費大量資源,去拆除這些「計時炸彈」。
「價低者得」競投制令盤剝工人雪上加霜
無增值的濫判,還與不合理的「價低者得」搶標制度構成「魔鬼組合」。總承判商一旦外判批出工程合約,儘管他責無旁貸需要負責工程的投資、策劃及管理,但在複雜的濫判及合約條文規管等因素下,往往未能有效監管分判工程的質素。這樣的分判制度,還將判頭的邊際利潤奪光,甚至剝奪判頭轄下工友的法定權益,在假自僱的幌子下,工友既沒有強積金,也沒有假日薪金、疾病津貼等應有的法定福利。
政府往往以自由市場的商業行為為理由,拒絕立法監管分判制度。當中政府也是大業主,大型基建、房屋興建及土木工程全部都以價低者得競投,政府更在1997年簽署世貿《政府採購協議》,凡超過5,200萬港元的政府及公營機構工程,都需向全世界公開招標,令到價低者得的競投方式如同火上加油。有些總承建商更以割喉方式競投,為求自保,必須外判給下判將風險轉移,而下判為求生存再下判,如是者層層下判,如此濫判之情,一直為害建造業。
工會長期為勞工階層爭取權益,2006年「德信事件」的抗爭,建造業總工會連同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成功爭取公營地盤《保障薪金七項措施》,措施規定只容許去到二判;因此,2007年農曆新年,建造業在公營地盤上再沒有爆發大型欠薪工潮。至今,工會爭取保障薪金的措施,繼續擴大並改革制度,最終達致私營工程及維修工程也受到監管,作為禁制無增值濫判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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