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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透視:毀約與「不可抗力」條款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10]     我要評論

路透專欄撰稿人John Kemp

 俄羅斯禁止穀物出口的決定將受到一些實貨穀物交易商的歡迎,因為他們可就此宣布「不可抗力」,從越來越不合算的小麥供應合約中安然脫身。

 「不可抗力」一詞最初源自大陸法系。在管束大多數國際性大宗商品供應合約的英美普通法系中,並不存在行使不可抗力的自動或一般性權利。

 普通法系中與不可抗力相對應的是「合同落空」。律師們在辯論是否構成「合同落空」上花了大量時間,當然也收取了可觀費用。這個定義比不可抗力的含義要窄,並且更難以論證。

 但通過具體協商,合同中可納入類似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大宗商品交易商的顧問律師總會確保,每份商品供應協議裡都包含一條經過字斟句酌的不可抗力(FM)條款,以便合約變得難以執行時,供應方可以毀約。

須給所供應商品下定義

 第一步是要非常仔細地給所供應商品下定義。假設交易商甲簽署了往乙國供應小麥的合同,這些小麥甲打算從丙國購入。如果合同只規定了所供應「小麥」需達到特定質量標準,那麼出口禁令就不足以觸發不可抗力條款生效。

 如果因丙國實施出口禁令,交易商甲無法按計劃購入小麥,那麼法庭會判令交易商甲繼續履約,哪怕這意味著甲需要花更大價錢從丁國採購小麥,從而蒙受損失;或者會判令甲為不能履約而進行賠償。

 但若合同指定了所供應商品是「來自丙國的小麥」,然後出口禁令導致了合同無法實現。此時,丁國小麥將無法構成對丙國小麥的有效替代。

 第二步是詳細設定供應商可在哪些情境下宣告不可抗力。通常情況下,這些描述都會極其詳盡,但都建立在非排他性基礎上。所有仔細擬定的不可抗力條款都會列舉出口禁令、制裁和其他政府措施,作為供應方毀約的條件。

  這就是為什麼一些實貨交易商似乎有悖常理地游說俄羅斯實施出口禁令,他們都有向海外市場提供俄羅斯小麥的合同。

 這一紙禁令是他們激活合同當中不可抗力條款的唯一辦法(如有必要,也可能觸動合同落空條款)。

 如果沒有禁令,他們就不得不花一切代價找到俄羅斯小麥,即便履行合約根本血本無歸。責任不會因履約不再划算就被(自動)免除。

教訓:應逐字逐句閱讀合同

 關鍵的一點是,因為所有受波及合約都注明是俄羅斯小麥,因此供應方已沒有義務從其他國家購買小麥來履行合約。不必履行這些俄羅斯小麥供應合同,他們就可以著手協商供應其他地區小麥的合同了。

 由此得來一個教訓:大宗商品買家應逐字逐句閱讀自己的合同,並弄清楚哪些情況下賣家可以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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