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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59歲的無業綜援漢,17年前在港與菲傭相戀,女方懷孕後卻遭僱主解僱,被逼回國。之後,她以「丈夫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定居。至今年,入境處以其夫未達「有經濟能力」的標準為由,拒絕申請及延長她在港逗留時間。事主夫婦及其9歲兒子昨透過法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疑受種族歧視,要求入境處推翻拒絕2項申請的決定。
3名申請人分別為馮志明(譯音)、其妻Fung Elvira Binag及其9歲兒子Fung Mark Anthony;答辯人為入境事務處。
入境處回應,基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平機會則指,入境條例並不受種族歧視條例所管轄,也不會就個別案件作評論。
申請書指出,事主自1983年來港工作,其後與馮相戀並懷有身孕,後遭僱主解僱,惟有以訪客身份來港與丈夫註冊結婚。事主多次向入境處申請,以其夫受養人的身份來港定居。但至今年4月26日,入境處正式以馮未達到一定的經濟水平而拒絕申請。至6月4日,入境處拒絕讓事主延期逗留,妨礙她上庭權利。
指雙重標準 有種族歧視之嫌
申請人指入境處的「受養人來港居留入境指南」政策中,其中一項申請資格是「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申請人認為此「基本水平」的定義含糊,入境處也沒有考慮其家庭權利及兒子的最大利益。若是內地人來港團聚,便不用符合同樣資格,指該政策有種族歧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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