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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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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老政策 助長者安享晚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12]     我要評論

李國麟博士 立法會議員(衛生服務界)

 施政報告將於下周出爐,本文集中談談安老政策。

 香港面對急劇的人口老化問題。根據資料顯示,直至2010年年中,年滿65歲的長者有916,600人,佔全港人口的12.9%。隨著壽命延長,長者的健康亦無可避免地出現各種毛病,例如骨質疏鬆、高血壓、中風、糖尿病、老人痴呆症等。無論長者的健康情況如何,他們均需要不同程度的醫療及護理照顧。

協助長者提升自我照顧能力

 「居家安老」是政府安老政策的基本原則,亦符合大部分長者的意願。究竟何謂「居家安老」?筆者認為基於大部分人都希望在晚年時仍然有自我照顧的能力,在家中或熟悉的環境安享晚年,然而不同的長者在不同時候所需要的照顧或護理服務都有異;換言之,政府政策亦應按長者不同程度的需要,長遠及持續地協助他們提升自我照顧的能力,同時亦需確保各項護理服務的連貫性,盡量協助他們在其居所持續地生活。

 具體來說,部分能自我照顧的長者,他們需要的是持續保持健康的生活習慣、擴闊他們的社交圈子,保持心境開朗。因此,在社區中應提供飲食資訊、健康檢查及長者活動等服務予這些長者;而一些體弱或長期患病但仍可以照顧自己的長者,他們需要的護理服務便要相應增加,以幫助他們控制病情,減低住院機會;而身體狀況欠佳而必須入住安老院或護養院的長者,則應該確保他們能在妥善及安全的環境下獲得照顧,甚至增加善終服務,照顧他們終老。要貫徹上述「居家安老」的原則,政府必須從監管制度、資源分配及執行架構上作出配合。

 首先,在監管上,政府以資助模式,資助非政府機構提供各項日間照顧服務如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離院長者綜合試驗計劃、長者日間中心等。旨在為在家生活而需接受護理服務的長者提供護理支援,以減低他們再次入院的機會;但是,我們發現這些集中長者護理服務的計劃,只有部分是由接受專業培訓的護士或醫療專業人士所提供,名額亦十分有限。因此,我們冀望政府能規定一些提供護理服務的機構必須設有護士或專職醫療人員,以提升社區護理服務的質素,有效地幫助長者控制病情、改善生活。

加強安老院舍服務監管

 至於安老院舍服務,我們樂見政府於上年度增加撥款以增加資助院舍的名額,縮短輪候時間。然而,隨著人口老化,長者的護理服務需求愈趨複雜,政府應繼續研究增加安老院及護養院的名額,以應付未來的需要。而更值得關注的是這些院舍的質素。現時,有資助的院舍除了必須要符合《安老院條例》外,更需遵守其他的要求;至於私營安老院舍,則只須符合《安老院條例》。然而,多年來《安老院條例》的規定如人手需求、護理程序、院舍環境及監管等一直過於寬鬆,致使派錯藥、虐老等事件發生,當中私營安老院舍的情況尤其嚴重。人手方面,條例規定高度照顧的安老院只需1名護士照顧60位長者。至於使用約束衣、處理引導尿管及餵飼管等護理程序,雖然條例訂明應由護士更換,但我們仍不時見到這方面的投訴。

 雖然近年社署已加強巡查安老院,但歸根究底,仍是條例過於寬鬆,監管乏力,再加上資源短缺,以致質素未能改善。因此,政府必須質量並重,檢討現時的護士長者比例,增撥資源培訓及增聘護士,提升院舍的護理服務質素,以應付需求。其次,政府亦應修訂有關護理方面的要求,規定特別護理的工作必須由護士執行,以保障長者的安全。再者,政府亦應檢討院舍的罰則,按不同程度的違規項目,予以不同程度的罰則,並公布違規院舍的名單,以增加阻嚇性及提高透明度。我們相信修訂有關條例能有助改善安老院舍,尤其私營院舍的質素,從而吸引有經濟能力的長者選擇入住私營院舍,讓真正有需要的長者輪候資助院舍的時間可縮短。

合理安排護理服務

 在資源分配上,按現時的政策,政府一般以服務人次來決定資助額,但因資源有限,令長者輪候時間過長,服務質素亦難以改善。再加上,缺乏適當的統籌及管理,長者又不懂分辨有關服務是否切合其真正需要,所以有長者會同時使用不同的服務,而部分服務可能是不必要的,亦阻礙了其他有需要的長者接受服務。為了持續及長遠地落實「居家安老」政策,當局是否須檢討現時的撥款及資助模式?引入其他方法,例如現時討論中的自願醫保計劃有沒有考慮這些需要?提供優惠予有經濟能力的長者使用私營服務,以縮短資助服務的輪候時間又是否可行?此外,政府可考慮設立長者個案管理員,持續跟進個別長者的需要,而有關職位應聘用護士或專職醫療人員,為長者作出全面的評估,包括住屋情況、家人的照顧能力、身體狀況,為長者安排合適的社區或護理服務。我們相信持續的跟進不但能有助長者健康生活,有效控制病情,當局亦能更準確地計算各服務的需要,從而適當地分配資源。

 在架構上,現時大部分部門或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都是獨立運作,欠缺協調。為了有效推行「居家安老」政策,我們促請有關當局作出統籌,重整有關的服務,訂立協調機制,使執行部門及服務提供者互相配合,增加服務的靈活性,避免浪費資源。至於上文提及的長者個案管理員,當局亦需制定完善的機制,賦予足夠的資源及權力,促使他們與各部門及機構有良好的溝通,有效地發揮功能,協助長者居家安老。

 最後,我們冀望政府能制定長遠及完善的安老政策,讓長者能真正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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